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31号 原告刘中松,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 被告贾怀勤,男,1949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张君,女,1950年7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松诉被告贾怀勤、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中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