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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松与贾怀勤、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31号 原告刘中松,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 被告贾怀勤,男,1949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张君,女,1950年7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松诉被告贾怀勤、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31号

原告刘中松,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

被告贾怀勤,男,1949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张君,女,1950年7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松诉被告贾怀勤、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中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红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