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陈牛套,男,出生于1935年7月15日,汉族。 被告郭喜耐,男,出生于1967年7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牛套诉被告郭喜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牛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元,由原告陈牛套负担。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