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669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新密市米村新星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吴书青,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新密市米村鑫盛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密市米村镇米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留生,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郑民三终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新密市米村新星耐火材料厂、新密市米村鑫盛煤业有限公司、新密市米村镇米村村委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郑民三终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 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松波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遂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