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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艺腾诉西村镇教育实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少民初字第94号 原告胡某甲,男,200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胡某乙,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少民初字第94号
原告胡某甲,男,200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胡某乙,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西村镇教育实验幼儿园,住所地:巩义市。
负责人贾占勇。
被告曹某某,男,6岁,住巩义市西村镇西村村。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曹某某之母。
原告胡某甲诉被告巩义市西村镇教育实验幼儿园、曹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孙艳丹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康晓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