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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平诉申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03号 原告李淑平,又名李大平、李淑苹,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申海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平诉被告申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平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03号
原告李淑平,又名李大平、李淑苹,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申海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平诉被告申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平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淑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银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