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03号 原告李淑平,又名李大平、李淑苹,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申海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平诉被告申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平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淑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