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14-1号 原告姜志博,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嘉伟,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温县现代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志博诉被告陆嘉伟、温县现代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志博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志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姜志博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君 代理审判员 崔明卫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康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