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姚柯娜与李双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46号 原告姚某某,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46号
原告姚某某,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东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同欣、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于同年农历9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因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于2014年春节后分居至今,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原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深厚,并无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并没有法定离婚理由,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于同年10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同时查明:被告于2013年12月28日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于2014年2月9日出院,现仍需药物治疗。住院期间,原告曾到医院照顾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相识时间较短即结婚,但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女。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尚在治疗康复期间,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扶助,互谅互让,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仍有望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