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80号 原告牛利军,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笑飞,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元锋,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道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利军诉被告周元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利军于2014年11月4日以需要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利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利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一百二十元,共计一百四十五元,由原告牛利军负担。 审判员 王景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乔 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