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38号 原告崔娜娜,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晓辉,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春阳,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从伟,男,住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西沟66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南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娜娜诉被告冯春阳、冯从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娜娜于2014年1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娜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娜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娜娜负担。 审判员 王景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乔 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