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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志新与被上诉人王林祥、原审被告河南红旗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程玉其、李文亮欠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设,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惊涛,河南信鼎律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设,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惊涛,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红旗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竹青,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程玉其,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文亮,男,汉族。
上诉人张志新诉被上诉人王林祥、原审被告河南红旗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程玉其、李文亮欠款纠纷一案,张志新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志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设,被上诉人王林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惊涛,原审被告河南红旗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强、李竹青,程玉其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文亮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谌宏民
审判员  王宗欣
审判员  付春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静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