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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运全与曲良跃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唐民一初字第1686号 原告崔运全,男。 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唐河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良跃,男。 原告崔运全与曲良跃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唐民一初字第1686号
原告崔运全,男。
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唐河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良跃,男。
原告崔运全与曲良跃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运全及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良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6月,原告等人跟随被告曲良跃承包的昱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做木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原告一部分施工款后,下欠部分于2010年12月25日和2011年1月3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二支,后原告多次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推拖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曲良跃偿还25300元。
原告提供证据有:(1)原告的复印件,以证实各自的个人基本信息;(2)被告出具欠条二支,以证实被告欠情况。(3)2011年1月31日被告欠工清单一份,以证实被告欠款情况。(4)村委证明,以证实被告下落不明。
被告曲良跃未提供书面答辨及相关证据。
法庭依法对被告之母姜某某进行调查,其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6月,原告等人跟随被告曲良跃承包的天昱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做木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原告一部分施工款后,下欠部分于2010年12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崔运全工资款玖千元捌佰肆拾元正(10205元),另加叁佰陆拾伍元整,欠款人:曲良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于2013年2月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曲良跃偿还10205元。
诉讼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庭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出现。
本院认为,原告等人跟随被告曲良跃承包的天昱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被告曲良跃转包原告由施工后,结欠10205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证据扎实。原、被告在结算后,被告应及时支付下欠款,拒不偿还欠款没有道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良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运全施工款1020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0元,由被告曲良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