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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宗建与王俊民、马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322号 原告朱宗建,又名朱宗现,男。 被告王俊民,男。 被告马小建,女。 原告朱宗建与被告王俊民、马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宗建到庭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322号

原告朱宗建,又名朱宗现,男。

被告王俊民,男。

被告马小建,女。

原告朱宗建与被告王俊民、马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宗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民、马小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宗建诉称:2011年下半年,我为二被告供应钢材。2012年5月11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我钢材款85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2012年5月14日,二被告偿还钢材款50000元,尚欠35000元。该款经我催要,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现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钢材款35000元及利息。

被告王俊民、马小建共同辩称: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已经归还朱宗建5万元。2014年1月29日,在工行湖滨支行门口又偿还3万元,我们只欠朱宗建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原告朱宗建为被告王俊民、马小建供应钢材。2012年5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俊民、马小建尚欠原告朱宗建钢材款85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写明:“今欠到朱宗现钢筋款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含利息)”。2012年5月14日,被告王俊民、马小建偿还钢材款50000元,尚欠35000元。该款经原告朱宗建催要,二被告没有偿还。故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钢材款35000元及利息430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俊民、马小建所欠原告朱宗建钢材款的事实,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俊民、马小建未及时偿还所欠原告朱宗建钢材款,致双方发生纠纷,应负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7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对于二被告的辩称,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王俊民、马小建偿还原告朱宗建钢材款3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王俊民、马小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卫卫

审 判 员    何江波

人民陪审员    刘 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立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