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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际昌与相付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际昌(曾用名杨莹欣),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付安,男。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际昌与被上诉人相付安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际昌(曾用名杨莹欣),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付安,男。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际昌与被上诉人相付安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民商初字第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际昌,被上诉人相付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3月,被告建房经与原告协商由原告负责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由中间人康戊成在场,原、被告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单元式砖混结构二层部分三层住宅一套,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每平方米价款为135元,结算方法为实际面积乘每平方米价款,主体完工后经测量面积为268.15m2,总价款36197元。在施工中原告还为被告做了扒旧房,刮砖,拉土垫地等附属工程,经结算价款为209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入住,上述工程总价款为38287元,原告共计支取30700元,下欠7587元一直未付。
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被告亦应按约定支付价款,现原告要求清偿下欠工程款理由正当,被告辩称工程款已给予中间人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附属工程不是原告所做,未提供出何人所作依据,故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际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相付安工程款75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杨际昌上诉称:原审对工程款的认定错误。1、被上诉人没有施工附属工程。2、原审对面积的认定错误,实际面积为255.15㎡。3、上诉人施工花费1600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300元,应予扣除。4、中间人已从上诉人处领取工程款35000元。5、上诉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应由被上诉人返还。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相付安答辩称:1、附属工程由答辩人施工,工人们出具有附属工程工资单。2、房屋面积255.15平方米是没有计算房檐面积,而按照惯例和合同约定,房檐面积应该计算。3、中间人领走35000元无证据。4、答辩人借被答辩人的300元及钩机费用400元,答辩人在起诉时已经扣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对杨际昌下欠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双方当事人对该争议焦点均无异议补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杨际昌与相付安签订有建筑工程合同,由相付安为杨际昌建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付安施工的工程包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建房及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但实际由相付安施工的扒房、拉土垫地、贴大门、砌粉台阶等附属工程,相付安提交有附属工程的结算单,该结算单上有施工工人的签字,原审认定附属工程也是由相付安施工并无不当,杨际昌上诉称相付安没有施工附属工程,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附属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其该条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建筑面积,杨际昌计算的255.15平方米不包括房檐面积,而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加屋檐面积”,杨际昌未在建筑面积内计入房檐面积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杨际昌上诉称其拉土、雇铲车花费1600元,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相付安也不予认可,杨际昌请求在工程款中将1600元扣除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杨际昌上诉称相付安向其借款300元,相付安在起诉时已在工程款中将该300元扣除,杨际昌的该条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杨际昌上诉称中间人已领取工程款35000元,但中间人已去世,杨际昌也无证据证明相付安收到了35000元工程款,故杨际昌的该条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际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璐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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