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321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2月1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冬,被告人张某某在南召县板山坪镇钟店村稻谷田组坑窑处将一处土地平整后,种植罂粟。2014年4月9日,南召县公安局民警、南召县板山坪镇政府工作人员及镇钟店村干部一起将该处罂粟铲除。经清点:张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922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郝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蒙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