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银平,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8月7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永奇,男,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4)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银平及其辩护人陈永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6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银平在任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企业、事业单位、下属地税局等60个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所送贿赂共计现金657000元、消费卡、购物卡(券)347000元和价值9000元的30克黄金工艺品。分述如下: (一)李银平于2010年6月、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河南万正企业集团董事长毕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共计现金30000元。 (二)李银平于2010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独山大道路上收受南阳市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某送的盛德美超市购物券5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购物券5000元。 (三)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常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四)李银平于2014年春节前在地税局家属院内收受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某安排该公司财务经理李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五)李银平于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聂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3000元、现金5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现金10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现金10000元。共计现金25000元,购物卡(券)13000元。 (六)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王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现金5000元、现金10000元、现金5000元、现金10000元、现金5000元、现金10000元。共计现金55000元。 (七)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各5000元,共计购物卡20000元。 (八)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万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某某送的南召莲花温泉消费卡10000元,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过后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陈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15000元、消费卡10000元。 (九)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某某送的食神酒店消费卡10000元,于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该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送的食神酒店消费卡各3000元。共计消费卡16000元。 (十)李银平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地税局家属院大门口收受南阳市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施某某送的现金20000元。 (十一)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兆丰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十二)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金凯悦东方酒店总经理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5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稽查局大门口收受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5000元,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独山大道路边收受王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5000元。共计现金5000元,购物券15000元。 (十三)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红都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于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的送的黄金工艺品30克,价值9000元。共计现金35000元、价值9000元的黄金工艺品30克。 (十四)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棉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长马某某送的购物券各2000元,共计购物券8000元。 (十五)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刘某某和财务科长程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现金5000元。共计现金15000元。 (十六)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张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1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购物券6000元。 (十七)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大统百货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田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各10000元。共计购物卡40000元。 (十八)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第五高级中学副校长苗某某送的购物卡各3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 (十九)李银平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永发集团公司销售经理冯某某送的盛世开元酒店消费卡10000元。 (二十)李银平于2014年端午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英辉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20000元。 (二十一)李银平于2014年春节前在地税局家属院门口收受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屠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于2014年端午节后在其地税局办公室收受屠某某送的现金30000元。共计现金40000元。 (二十二)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魏某某送的红都百货购物卡5000元。共计购物卡10000元。 (二十三)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李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10000元。 (二十四)李银平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第一中学副校长邓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 (二十五)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日报社财务科科长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各3000元。共计购物券6000元。 (二十六)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电视台财务部主任汤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各2000元,共计购物券4000元。 (二十七)李银平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银行财务科科长龚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各2000元。共计购物券6000元。 (二十八)李银平于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经收受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某某送的红都百货心意卡各10000元。共计购物卡20000元。 (二十九)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3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各3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共计购物卡(券)14000元。 (三十)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长朱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2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地税局家属院门口收受朱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共计购物卡(券)11000元。 (三十一)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卧龙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韩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各5000元。共计购物卡10000元。 (三十二)李银平于2011年中秋节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2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共计购物卡(券)11000元。 (三十三)李银平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董某某送的购物卡各3000元。共计购物卡9000元。 (三十四)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地税局家属院门口收受河南天冠企业集团财务总监郭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郭某某送的现金20000元。共计现金30000元。 (三十五)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西峡县内燃机进排气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三十六)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河南龙城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闫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共计现金40000元。 (三十七)李银平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河南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孙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5000元、5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三十八)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摆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三十九)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西峡县地税局局长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西峡县地税局局长郑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某送的现金3000元。共计现金8000元、购物卡5000元。 (四十)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淅川县地税局局长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淅川县地税局局长宋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共计现金10000元,购物卡5000元。 (四十一)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内乡县地税局副局长靳某某送的现金各3000元。共计现金6000元。 (四十二)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镇平县地税局局长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镇平县地税局局长黄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10000元,购物卡3000元。 (四十三)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地税局二楼办公室分别收受新野县地税局局长杜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各3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 (四十四)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地税局二楼办公室分别收受唐河县地税局局长丁某某送的现金各3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唐河县地税局局长丁某某送的现金3000元。共计现金9000元。 (四十五)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桐柏县地税局局长周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 (四十六)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地税局二楼办公室收受社旗县地税局副局长关某某送的现金各2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社旗县地税局副局长关某某送的现金2000元。共计现金6000元。 (四十七)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方城县地税局局长兰某某送的现金2000元。 (四十八)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召县地税局局长黄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召县地税局局长杨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15000元。 (四十九)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卧龙区地税局局长吴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卧龙区地税局局长吴某某送的现金3000元。共计现金13000元。 (五十)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宛城区地税局局长张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宛城区地税局副局长王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的现金3000元。共计现金13000元。 (五十一)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稽查局办公室收受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五十二)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稽查局办公室分别收受河南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送的现金各20000元,共计40000元。 (五十三)李银平于2011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徐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稽查局办公室收受徐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稽查局办公室收受徐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稽查局办公室收受徐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10000元。共计现金10000元、购物卡20000元。 (五十四)李银平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五十五)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袁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共计现金15000元。 (五十六)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后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烟草公司财务科长魏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2000元。 (五十七)李银平于2013年年底在其办公室收受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汪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五十八)李银平于2012年端午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五十九)李银平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光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送的万德隆超市购物券20000元。 (六十)李银平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龙鑫国际大酒店财务总监张某某送的龙鑫国际酒店贵宾卡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送的国际酒店贵宾卡5000元。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银平供述、证人毕某某、蔡某某等证言、记账凭证、发票、任职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银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银平辩解,指控的部分数额有出入;我未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部分款项已退还、部分款项准备退还因当天事发而未退还。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没有侦查人员签名;2、指控的60笔中只有9笔8.8万元可以认定为受贿,另外有3笔2万元证据有瑕疵,其余均因当事人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李银平也未作出任何承诺而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3、被告人李银平部分退赃、有自首、立功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2010年6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银平在任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企业、事业单位、下属地税局等60个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所送贿赂共计现金657000元、消费卡、购物卡(券)347000元和价值9000元的30克黄金工艺品。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李银平于2010年6月、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河南万正企业集团董事长毕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共计现金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0年,万正房地产老板毕某某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0元;2011年春节前,毕某某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0元;2012年春节前,毕某某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0元。 他给我送钱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他的企业以后有涉税的事情了,我能关照了给予关照,好让他的万正企业集团顺利经营,但实际上这几年,稽查局没有对万正集团进行过税务检查,我也没有关照过他。 2、证人毕某某证言: 2010年,李银平刚当上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时,我在他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2011年春节前,我在他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2012年春节前,我在他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 我给李银平送钱,是想和他关系拉近,让稽查局对河南万正企业集团上缴地税的情况予以关照,少到或不到河南万正企业集团检查上缴地税情况。我给他送钱后,这几年,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就没有到河南万正企业集团检查过上缴地税的情况。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李银平于2010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独山大道路上收受南阳市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某送的盛德美超市购物券5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购物券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在2010年中秋节前,蔡某某在独山大道路边送给我10000元;2011年春节前,蔡某某在我办公室里送给我10000元;2012年春节前,蔡某某在我办公室里送给我5000元购物券。 蔡某某送给我钱,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他的企业以后有涉税的事情了,我能关照了给予关照。 2、证人蔡某某证言: 2010年农历八月十五前,我在独山大道路边送给李银平10000元;2011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2012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购物券。 我给李银平送钱,是想和他关系拉近,让稽查局对我们的公司上缴地税的情况予以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常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地税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0000元,2014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地税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0000元。 他给我送元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在以后稽查局对他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让我给予关照。 2、证人常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2014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 我给他送钱是想和他关系拉近,让稽查局对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缴地税的情况予以关照,少到或不到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查上缴地税情况。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被告人李银平于2014年春节前在地税局家属院内收受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某安排该公司财务经理李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4年春节前,海昌公司财务人员一个姓李的人到地税局家属院送给我现金10000元。 2、证人黄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交待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某准备10000元现金,让他送给李银平。李某某将钱送给李银平之后,给我说过。 3、证人李某某证言: 我任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4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家属院送给李银平10000元。这10000元是我从公司出纳处领的钱,当时打有借条。 4、书证:借支单 证实李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借支公司一万元。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聂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3000元、现金5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现金10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现金10000元。共计现金25000元,购物卡(券)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1年中秋节,南阳中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总监聂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3000元购物券;2012年春节前,聂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聂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聂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10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聂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聂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10000元钱。 聂某某应当是代表公司给我送的,就是想和我拉近距离、维持好关系,便于我们稽查局去他们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关照。 2、证人聂某某证言: 2011年中秋节我在李银平办公室给其送了3000元购物劵;2012年春节前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我在李银平办公室给他送了5000元购物劵;2013年春节前我又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购物劵;2014年春节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钱。 2011年4、5月份,南阳市地税稽查局对我们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税务检查通知,为了不让他们找我们公司麻烦,少缴罚款,我代表公司到大统百货买了3000元购物劵去送给李银平,以此协调工作,为了让李银平帮忙少罚我们点款,随后这几次给李银平送钱或购物劵是为了和李银平搞好关系,以后别再查我们公司的帐。 3、证人郑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经其同意,其公司财务负责人聂某某自2011年中秋至2014年春节先后六次送给李银平现金或者购物券共计38000元。 4、书证:凭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在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上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六)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王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现金5000元、现金10000元、现金5000元、现金10000元、现金5000元、现金10000元。共计现金5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王某某是南阳市天工集团的财务总监,2011年春节前,南阳天工集团的财务总监王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10000元;2011年中秋节,王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5000元;2012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地税局我稽查局的办公室里送给我10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5000元;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10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5000元;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里送给我10000元钱。 他给我送钱,是想和我拉近距离、搞好关系,便于我们稽查局去他们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关照。 2、证人王某某证言: 李银平任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后,为了得到李银平关照,少派人到我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所以我们公司领导商量安排我每年过节都去给李银平送钱。从2011年春节开始,每年的春节和农历八月十五,我都会代表公司去拜访李银平,每年农历八月十五分别给他送5000元,春节分别给他送10000元,我先后分七次共给李银平送了55000元现金。 3、证人张某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自2010年6月李银平担任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后,时任该公司总会计师的王某某为了取得工作上的支持,每到中秋节、春节都提出要去看望李银平,分别是5000元和10000元不等。 4、书证:凭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在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上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七)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各5000元,共计购物卡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1年春节前,李某某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李某某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李某某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李某某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 他给我送购物卡,是想和我拉近距离、搞好关系,便于我们稽查局去他们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关照。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 我2011年、2012年给李银平送购物卡就是想让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对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和2009年度上缴地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予以关照。2013年、2014年给他送卡,是想和他拉近关系,让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少到或不到我们公司检查地税上缴情况。 3、书证: 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地税稽罚(2012)19号)、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宛地税稽处(2012)19号): 证明: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0年8月12日至2010年9月27日对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检查终结后,于2012年8月7日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八)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万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某某送的南召莲花温泉消费卡10000元,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过后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陈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15000元、消费卡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1年春节前,万家园房地产公司的财务陈总监,到我在地税局稽查局的办公室送给我一张10000元的南召莲花温泉消费卡;2012年春节前,他到我在地税局稽查局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他到我在地税局稽查局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过后,他到我在地税局稽查局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现金。 他给我送现金、消费卡,就是想和我拉近距离、搞好关系,便于我们稽查局去他们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给予关照。 2、证人陈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过后,我到李银平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一张10000元的南召莲花温泉商务卡;2012年春节过后我到李银平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过后我到李银平办公室给李银平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过后我到李银平办公室给李银平送5000元现金。因为南阳市地税稽查局是我们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为了得到李银平关照,别对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少找我们公司麻烦,所以我们公司领导安排我每年春节都去给李银平送礼。 3、邢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在2011-2014年春节,公司安排陈某某送给李银平过节慰问费莲花温泉商务卡10000元、现金15000元。 4、书证:行贿款的入账票据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九)被告人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某某送的食神酒店消费卡10000元,于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该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送的食神酒店消费卡各3000元。共计消费卡1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3年春节前,靳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0元食神酒店消费卡一张;2013年中秋节前,李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给我送3000元的食神酒店消费卡一张;2014年春节前,李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3000元的食神酒店消费卡一张。 他们给我送10000元的食神酒店消费卡,就是想和我拉近距离、搞好关系,便于我们稽查局到他们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关照他。 2、证人靳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的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食神酒店消费卡一张。 3、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3年中秋节前,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面值3000元的食神酒店消费卡一张;2014年春节前,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面值3000元的食神酒店消费卡一张。南阳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漏交税款情况。我分两次送给李银平食神酒店消费卡,就是希望地税稽查局在对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漏交税款案件进行处理时从轻处理,少交罚款。 食神酒店刚开业时,我给我们董事长靳某某建议,为了搞好关系和促使消费,给李银平送食神消费卡一张,面值1万元,只能消费,不能套现金。这1万元消费卡是我在财务上办理好后给我们董事长靳某某的,具体我们董事长是怎么送的,我不清楚。 4、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地税局家属院大门口收受南阳市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施某某送的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中秋节前,施某某在南阳市地税局家属院楼下送给我200000元和两条中华烟。她是想和我拉近距离、搞好关系,她的地产公司有啥涉税的事情了,我能关照他。 2、证人施某某证言: 2012年中秋节前,我在南阳市地税局家属院送给李银平20000元现金。是感谢李银平在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南阳市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缴地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给予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被告人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兆丰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3年春节前,兆丰苑公司一个财务负责人在地税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0000元,2014年春节前,兆丰苑公司一个财务负责人在地税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0000元。他是想和我维持良好的关系,以后稽查局去他们公司检查地税上交情况时,我能给予关照。 2、证人刘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分别从公司财务上取了10000元钱,到李银平的办公室送给他。目的是让稽查局不封我们公司的账户,好让我们公司顺利经营。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金凯悦东方酒店总经理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5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稽查局大门口收受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5000元,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独山大道路边收受王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5000元。共计现金5000元,购物券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1年春节前,南阳金凯悦东方酒店的总经理王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购物券;2012年中秋节前,在独山大道路边送给我5000元;2012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大门口送给我5000元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购物券。因为在2010年,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到南阳市金凯悦商务酒店进行税务稽查,发现金凯悦酒店的房产税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后我拍板同意金凯悦酒店缴纳房产税情况维持现状,等产权明晰再做处理。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的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购物券;2012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大门口送给李银平5000元购物券;2012年中秋节前,我在独山大道行政大厅门口送给李银平5000元;2013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李银平的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购物券。我给他送礼就是想让稽查局不再深究酒店房产税的事情。后来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让我们酒店补交房产税。 3、书证:记账凭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红都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于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的送的黄金工艺品30克,价值9000元。共计现金35000元、价值9000元的黄金工艺品30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1年、2012年、2013年这三年,南阳红都百货公司经理王某某每年春节前都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0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件黄金类工艺品。王某某总共送给我35000元现金和一件黄金类工艺品。 他给我送钱或物品,就是想和我拉近距离、搞好关系,便于我们稽查局去他们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关照他。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0年年底即2011年春节前我一人到李银平的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10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又到他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现金;2013年农历八月十五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2014年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一块30克的金砖。我给他送礼就是想让李银平在稽查局对我们公司上缴地税情况进行稽查时,予以关照。 3、书证:南阳红都百货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内容: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从六福专柜拿走金转一块,重量30克,每克300元,总价9000元。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棉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长马某某送的购物券各2000元,共计购物券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这四年每年春节前,棉纺集团的财务处处长都到我在地税局稽查局的办公室送给2000元购物券。目的是维持良好关系,以后我们稽查局去他们公司财务上进行涉税检查时,便于我能关照他。 2、证人马某某证言: 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我们公司财务总监袁某某都安排我给李银平送购物券,目的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以便让市稽查局少到或者不到我们公司稽查。一共是四次,每次2000元购物券,一共是8000元购物券。 3、证人袁某某证言: 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我都安排我们公司财务部部长马某某给李银平送购物券,一共是四次,每次2000元购物券,一共是8000元购物券。目的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以便让市稽查局少到或者不到我们公司稽查。 4、书证:记账凭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被告人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刘某某和财务科长程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现金5000元。共计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3年春节前,南阳卫校附属医院的刘某某和程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0元现金和一盒保健茶;2013年中秋节,刘某某和程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5000元现金和一盒保健茶。他们是想和我拉近距离、搞好关系,便于我们稽查局去他们卫校附属医院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关照他。 2、证人程某某证言: 2013春节我和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刘某某一块到李银平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10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我又和刘某某一块到李银平办公室给其送了5000元购物劵。因为2012年南阳市地税稽查局检查我们医院税收,把我们医院2010年、2011年的帐也调走了,为了和地税稽查局协调关系,让地税稽查局少找我们医院麻烦,少罚款。 3、证人刘某某证言: 2012年南阳市地税稽查局检查我们医院税收,把我们医院2010年、2011年的帐也调走了,为了和地税稽查局协调关系,让地税稽查局少找我们医院麻烦,少罚款,2013年春节我和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财务科长程某某一块到李银平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10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我又和程某某一块到李银平办公室给其送了5000元购物劵。 4、书证:记账凭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六)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张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1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购物券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防暴集团财务部部长张某某从2011年春节到2014年春节,每年他都给我拜年,其中2011年、2012年春节每年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2013年、2014年春节每年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 我印象是2012年地税局稽查局对防爆集团进行过税务检查,2013年结的案,防爆集团补交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我在李银平办公室给其送了1000元大统购物劵;2012年春节前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元大统购物券;2013年春节我在李银平办公室给他送了2000元大统购物劵;2014年春节前我又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大统购物券。 给李银平送购物券,一是李银平是市稽查局局长,管理这全市税务稽查工作,我们公司也在稽查的范围之内,在业务上对我们公司有监督职权。给他送这6000元购物券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有利于我和他联络感情,给我们公司多多照顾,二是2012年对我们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为了想让他照顾,在处罚决定时少罚点款。 3、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地税稽罚(2014)2号)、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宛地税稽处(2014)2号) 证明: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1年8月25日至2013年12月16日对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及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补缴税款、滞纳金142720.58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及罚款71360.2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行贿款的变通入账记账凭证、票据及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出具的有关行贿款变通入账的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七)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大统百货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田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各10000元。共计购物卡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公司财务总监田某某每年春节都去给我拜年,给我送有购物卡,从2011年到2014年春节,这四年春节,每年都给我送10000元的大统百货购物卡,目的是和我维持好关系,和我搞好关系了,便于稽查局去他们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关照他。 2、证人田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给其送了10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又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购物卡。我给他送购物卡就是想让他在稽查局对我们公司上缴地税情况进行稽查时,予以关照。 3、证人徐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2011年底公司财务经理建议逢年过节需向有关业务慰问看望,其同意后由财务经理去经办。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八)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第五高级中学副校长苗某某送的购物卡各3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南阳五中的副校长苗某某在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去看望我,分别送给我3000元的大统百货购物卡。五中和稽查局有税收业务关系,他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便于稽查局去他们学校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关照他。 2、证人苗某某证言: 2011年年底,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我们五中进行地税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学校的个别收费项目不太合理,账目不太规范,就将我们学校的帐扣留,准备作出处罚决定。为了减轻南阳市地税稽查局对我们学校的处罚,少交点罚款,2012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给其送了3000大统百货购物卡;2013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给他送了3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 3、书证:记账凭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九)被告人李银平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永发集团公司销售经理冯某某送的盛世开元酒店消费卡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4年春节前,永发集团下属盛世开源酒店的客户经理冯某某送给我10000元的盛世开源酒店消费卡。是想和我搞好关系,他的企业以后有涉税的事情了,我能给予永发集团关照。 2、证人冯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们永发集团公司的财务经理杨某某在我们公司办公室给我一张我们公司的消费卡,并对我说:“过年了,你把这张消费卡给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局长送去,表示个心意。”后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里将卡给他。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被告人李银平于2014年端午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英辉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4年端午节前,南阳英辉酒业商贸公司曾某某到南阳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20000元购物卡。他说他的一个合作伙伴在南阳市油田有一个搞城中村改造开发,问用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并让关照。 2、证人曾某某证言: 2014年6月份的一天,牛某某委托我给李银平送了一提茶叶和2万元购物卡。 3、证人牛某某证言: 2014年5月份的时候,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到河南省英辉置业有限公司检查税收时,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说我们公司承揽的忽桥城中村改造项目应该上缴耕地占用税。2014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我委托我朋友曾某某给李银平送了一提茶叶和2万元大统百货超市的购物卡。想问情况,能否不缴耕地占用税。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一)被告人李银平于2014年春节前在地税局家属院门口收受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屠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于2014年端午节后在其地税局办公室收受屠某某送的现金30000元。共计现金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屠某某送给我两条中华烟和10000元现金;2014年端午节后送给我两条中华烟和30000元现金。 2013年下半年,稽查局开始对南阳乾元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想让我关照他。 2、证人屠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地税局家属院门口给李银平送了1万元现金;2014年6月初的一天,我记得是在李银平被检察院带走的前一天,在李银平的办公室我给他送了3万元现金。因为他们稽查局正在查我们公司的账,让他们少挑毛病,并尽快下税务稽查结论。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二)被告人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魏某某送的红都百货购物卡5000元。共计购物卡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3年春节前,宛城信用联社主任王某某送给我5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宛城信用联社副主任魏某某送给我5000元红都百货购物卡。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购物卡。 我们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也属于稽查的范围,我想和他关系拉近,让稽查局对宛城农村信用联社上缴地税的情况予以关照。 3、证人魏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购物卡。 稽查局对全市企业上缴地税的情况进行稽查,我们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也属于稽查的范围,我想和他关系拉近,让稽查局对宛城农村信用联社上缴地税的情况予以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三)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李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宛运集团财务部经理李某某分别送给我5000元,一共10000元。他是想和我搞好关系,便于地税稽查局对他们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给予关照。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0年,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我们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度地税的交纳情况进行检查。2012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 3、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4、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地税稽罚(2012)17号)证据卷第8卷第182-190页) 证明: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0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5日对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检查后,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罚款11878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四)被告人李银平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第一中学副校长邓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证言: 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第一高级中学副校长邓某某在我办公室内送给我3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 2012年对南阳市第一高级中学进行过税务检查,一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案。他是想和我拉近距离,维持好关系,便于稽查局对他们学校进行税务检查处理时,让我给予关照。 2、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入账。 3、证人邓某某证言: 2012年年底,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我们南阳市第一中学校(以下简称南阳市一中)进行地税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我们学校2012年、2013年的择校生营业税没有上缴,就将我们学校的帐调走,准备作出处罚决定,为了想减轻南阳市地税稽查局对我们学校的处罚,少交点罚款,2014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给其送了3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劵。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五)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日报社财务科科长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各3000元。共计购物券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和2013年这两年春节前,南阳日报社财务科长王某某分别到我的办公室送给我3000元购物券。两年一共送给6000元购物券。她是想和我拉近距离,搞好关系,便于稽查局对她们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让我给予关照。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我都到李银平的办公室,给李银平送3000元购物券,两次共计6000元购物券。因为地税局稽查局又是我们单位的税务主管部门,为了给我们单位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让他们不要对我们单位进行税务稽查,少找麻烦,所以给他送礼。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六)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电视台财务部主任汤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各2000元,共计购物券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1年和2012年这两年春节前,南阳电视台财务科汤科长到稽查局我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两年一共送给我4000元购物券。 2、证人汤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购物券。2012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券。我是想让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对南阳电视台2008年和2009年度上缴地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予以关照。 3、证人陈某甲证言: 陈果证言主要证实2012年春节前受电视台台长陈某乙安排其给李银平送3000元购物券。 4、证人陈某乙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明:2010年下半年,地税局稽查局查电视台前两年账目,因涉及少缴税的问题,为早点拿回账目及减少处罚,于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分别让财务部汤某某、陈某甲给李银平送2000元购物卡和3000元购物券。 5、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6、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南阳市电视台纳税义务及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罚款18730.10元处罚决定。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七)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银行财务科科长龚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各2000元。共计购物券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2013年,2014年,这三年每年春节前,南阳市商业银行财务科长龚某某都到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三年一共送给我6000元购物券。他是想和我拉近距离,处好关系,便于稽查局以后对他们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让我给予关照。 2、证人龚某某证言: 2012年、2013年、2014年每年春节前我都到市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的办公室,给他各送2000元购物券。因为南阳市地税稽查局是我们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为了得到李银平关照,别对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少找我们公司麻烦,所以我这三年每年春节都去给李银平送购物券。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八)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经收受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某某送的红都百货心意卡各10000元。共计购物卡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南阳锦寓置业经理葛某某分别到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0元购物卡。他趁着过节来看望我并送给购物卡,就是想和我拉近距离,搞好关系,便于稽查局以后对他们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让我给予关照。 2、证人葛某某证言: 2012年中秋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红都百货心意卡;2013年春节前,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红都百货心意卡。我是想和他关系拉近,让稽查局对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上缴地税的情况予以关照,少到或不到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检查上缴地税情况,能使我的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顺利经营。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九)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3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各3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共计购物卡(券)1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1年春节前,南阳兴达地产公司王某某到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3000元购物券;2012年春节前,王某某到市地税局家属院门口送给我3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到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市地税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 她春节来看望我并送给我购物券或卡,就是想和我拉近距离,搞好关系,便于稽查局以后对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让我给予关照。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李银平的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3000元购物券;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李银平的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3000元购物券或者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李银平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3000元购物券或者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李银平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5000元购物卡。因为南阳市地税稽查局是税务主管部门,有权对我们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为了得到李银平关照,在税务稽查方面少找我们公司麻烦,所以我才代表公司给他送了购物券和购物卡。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长朱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2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地税局家属院门口收受朱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共计购物卡(券)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南阳电业局飞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朱某某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这四年春节期间都给我拜年,给我送有购物券,其中2011年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2012年送给我3000元购物卡,2013年送给我3000元购物卡,2014年送给我3000元购物卡,这四年春节总共送给我11000元购物券或卡。 2、证人朱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代表南阳市飞龙电力集团,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李银平2000元的购物券;2012年春节前,我代表南阳市飞龙电力集团,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代表南阳市飞龙电力集团,在南阳市地税局东边的路边,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代表南阳市飞龙电力集团,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 3、证人赵某某证言: 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这四年每年春节前,我们飞龙公司财务部部长朱某某都给我汇报:过节了,给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李银平表示个心意,给他送点购物券,我同意了。具体朱某某怎么给李银平送的购物券,每年朱某某给李银平送多少钱的购物券,朱某某给我汇报过,但时间长我记不清了。 我们飞龙公司每年春节前,都给李银平送购物券或卡,就是想和他拉近关系,以后稽查局到我们公司检查上缴地税情况时,能关照我们,能使我们公司顺利经营。 4、书证:记账凭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一)被告人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卧龙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韩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各5000元。共计购物卡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3和2014年春节前,卧龙信用联社主任韩书庚到我办公室分别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一共送给我10000元购物卡。他给我送购物卡就是想和我处好关系,便于以后稽查局对卧龙信用联社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给予关照。 2、证人韩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购物卡。稽查局对全市企业上缴地税的情况进行稽查,我们卧龙区农村信用联社也属于稽查的范围,2011年对我们信用社进行了税务稽查,一直没有给我们处理结果,为了让他们在对卧龙农村信用联社上缴地税的情况予以关照,还有以后尽量少到或不到联社查上缴地税情况,能使我们卧龙区农村信用联社顺利经营。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二)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中秋节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2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共计购物卡(券)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南阳新经纬房地产公司财务部经理李某某在2011年中秋节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在2012年春节、2012中秋节、2014年春节分三次分别送给我3000元购物卡。他以春节看望我的名义送给我11000元购物券或卡,就是想和我处好关系,便于稽查局以后对他们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给予关照。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1年市地税稽查局查我们新经纬地产公司的帐。2011年中秋节我到李银平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2000元购物劵;2012年春节前给李银平送了3000元购物卡;2012年中秋节给李银平送了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给李银平送了3000元购物卡,4次共给李银平送了11000元购物劵(卡)。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三)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董某某送的购物卡各3000元。共计购物卡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2013年、2014年这三年春节前,南阳市市政公司财务负责人董某某每年都到我的办公室送给我3000元购物卡,三年他一共送给我9000元购物卡。他送给我购物卡就是想和我拉近距离,处好关系,便于稽查局以后对他们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给予关照。 2、书证:记账凭证、发票。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3、证人董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在地税稽查局李银平的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在地税稽查局李银平的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一共是三次,共计9000元购物卡。我送给他购物卡,是因为他管着税务稽查的事情,想和他关系拉近,让稽查局对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上缴地税的情况予以关照,少到或不到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检查上缴地税情况,能使我们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顺利经营。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四)被告人李银平于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地税局家属院门口收受河南天冠企业集团财务总监郭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郭某某送的现金20000元。共计现金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3年春节前,南阳天冠集团的总会计师郭某某在市地税局家属院门口送给我10000元,2014年春节前,郭某某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20000元。他送给我钱,就是想和我保持良好的关系,便于天冠集团以后有啥涉税的事了,我能给予关照。 1、证人郭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门口给李银平送了1万元现金和几箱酒;2013年9、10月份的时候,我在李银平的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 2012年元月份,我想着,李银平是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工作,为了让他以后在税务稽查方面对我们公司进行照顾,少找麻烦,我就准备了4箱卧龙玉液酒和1万元现金送给李银平,后来我又给我们公司董事长张晓阳汇报过这件事情。2013年4、5月份,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到我们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把我们公司的帐带走了,一直到2013年9月份或者10月份查账快结束的时候,我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到李银平的办公室给他了。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五)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西峡县内燃机进排气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西峡排气管厂的财务老总刘某某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这四年春节前,每年都到南阳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 他给我送钱就是想和我保持良好的关系,便于稽查局以后对他们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或公司有啥涉税的事情了,我能给予关照。 2、证人刘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给其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我又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我分四次共给李银平送了20000元现金。 为了和李银平搞好关系,不让李银平找我公司税收上的麻烦,所以才每年给他送礼。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六)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河南龙城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闫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共计现金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西峡龙城集团总经理阎某某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这四年春节前,每年都到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0元,四年一共送给我40000元。 2、证人闫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的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我在地税稽查局李银平的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2014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的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现金。 我给李银平送现金,是因为他管着税务稽查的事情,我们龙成集团也属于地税稽查局稽查的范围,让稽查局对龙成集团上缴地税的情况予以关照,少到或不到龙成集团检查上缴地税情况,能使我们龙成集团顺利经营。 3、书证:相关记账凭证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七)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河南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孙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5000元、5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西峡水泵厂财务老总孙某某在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到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0元、5000元、5000元。 2、证人孙某某证言: 2011年南阳市地税稽查局来查我们公司的帐。2012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给其送了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我又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八)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摆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摆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在李银平办公室给其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我又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我到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 为了和李银平搞好关系,为了不让他找我公司税收上的麻烦,所以才每年给他送礼。 2、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宛西制药厂财务总监摆某某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这四年春节前,每年都到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 她在每年春节前都送给5000元钱,就是想和我维持良好关系,便于稽查局以后对她们公司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给予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九)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西峡县地税局局长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西峡县地税局局长郑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某送的现金3000元。共计现金8000元、购物卡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前,西峡县地税局局长宋某某在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以春节慰问的名义送给我5000元大统百货的购物卡,2013年,西峡县地税局局长郑某某在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以春节慰问的名义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西峡县地税局局长郑某某在市地税局四楼我的办公室以春节慰问的名义送给我3000元现金。 2、证人郑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我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分别送给他现金3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四年我总共给李银平送16000元现金。因为李银平是稽查局局长,也是南阳市地税局的班子成员,是我的上级,过年了去表示个心意,联络一下感情,希望多支持西峡县地税局的工作。 3、证人宋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我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分别送给他购物卡5000元、现金5000元、现金5000元,三年我总共给李银平送15000元。给李银平送现金及购物卡,一是因为李银平是稽查局局长,过年了去表示个心意,联络一下感情,二是牵涉到年底西峡县地税局稽查分局考核评比工作,希望多支持西峡县地税局的工作,三是西峡县有些税收征收对象,不配合县地税局的工作,需要市地税局配合去查处。 4、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淅川县地税局局长李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淅川县地税局局长宋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共计现金10000元,购物卡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前,淅川县地税局局长李某某在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以春节慰问的名义送给我5000元大统百货的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淅川县地税局局长宋某某在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以春节慰问的名义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淅川县地税局局长宋某某在市地税局四楼我的办公室以春节慰问的名义送给我5000元现金。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在我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购物卡。给李银平送购物卡,一是因为李银平是稽查局局长,是淅川县地税局上级单位,过年了去表示个心意,联络一下感情,二是牵涉到年底淅川县地税局稽查分局考核评比工作,希望李银平多支持淅川县地税局的工作。 3、证人宋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在市地税局以春节慰问的名义送给李银平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我在市地税局以春节慰问的名义送给李银平5000元现金。 4、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一)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内乡县地税局副局长靳某某送的现金各3000元。共计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前,内乡县地税局纪检组长靳某某在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内送给我3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内乡县地税局纪检组长靳某某在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内送给我3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内乡县地税局副局长李科在市地税局四楼我的办公室内送给我3000元现金。 2、证人靳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我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分别送给李银平现金3000元、现金3000元,两年,我代表单位总共给李银平送6000元现金。给李银平送现金,是因为李银平是稽查局局长,是我们的上级单位,过年了去表示个心意,联络一下感情,希望李银平多支持内乡县地税局的工作。 3、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二)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镇平县地税局局长王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镇平县地税局局长黄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10000元,购物卡3000元。 上述事实,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前,镇平县地税局局长王某某在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内送给我3000元大统百货的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镇平县地税局局长黄某某在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内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镇平县地税局局长黄某某在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内送给我5000元现金。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2012年4月,我调入南阳市宛城区地税局后安排我们局副局长王某某分别在2013年春节前给李银平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送3000元现金。因为李银平是地税局稽查局局长,为了搞好关系和对我本人的工作支持,因此才送给他。 3、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三)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地税局二楼办公室分别收受新野县地税局局长杜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各3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前,新野县地税局局长杜某某在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内送给我3000元大统百货的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新野县地税局局长杜某某在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内送给我3000元大统百货的购物卡。 2、证人杜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一是因为李银平是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过年了去表示个心意,联络一下感情,二是牵扯到市地税局的年底考核评比工作,希望李银平多支持新野县的地税工作。 3、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四)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地税局二楼办公室分别收受唐河县地税局局长丁某某送的现金各3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唐河县地税局局长丁某某送的现金3000元。共计现金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前、唐河县地税局局长丁某某到我在地税局二楼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3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唐河县地税局局长丁某某到我在地税局二楼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3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唐河县地税局局长丁某某到我在地税局四楼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3000元现金。 2、证人丁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三年分别送给他3000元现金,共计9000元。一是因为李银平是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过年了去表示个心意,联络一下感情,二是牵扯到市地税局的年底考核评比工作,希望李银平多支持唐河县的地税工作,三是唐河县有些税收征收对象,不配合县地税局的工作,需要市地税局配合去查处。 3、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五)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桐柏县地税局局长周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前,桐柏县地税局局长周某某到市地税局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3000元大统百货的购物卡。 2、证人周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一是因为李银平是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过年了去表示个心意,联络一下感情,二是牵扯到市地税局的年底考核评比工作,希望李银平多支持桐柏县的地税工作。 3、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的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六)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地税局二楼办公室收受社旗县地税局副局长关某某送的现金各2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社旗县地税局副局长关某某送的现金2000元。共计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社旗县地税局副局长关某某每年春节前都到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2000元现金。2013年社旗县地税局副局长关某某每年春节前都到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2000元现金。2014年社旗县地税局副局长关某某每年春节前都到市地税局四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2000元现金。 2、证人关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三次分别送给他2000元现金,共计6000元。一是因为李银平是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过年了去表示个心意,联络一下感情,二是牵扯到市地税局的年底考核评比工作,希望李银平多支持社旗县的地税工作。 3、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七)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方城县地税局局长兰某某送的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前,方城县地税局局长兰某某到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2000元现金。 2、证人兰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现金。一是因为李银平是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过年了去表示个心意,联络一下感情,二是牵扯到市地税局的年底考核评比工作,希望李银平多支持方城县的地税工作。 3、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八)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召县地税局局长黄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召县地税局局长杨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南召县地税局局长黄某某到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5000元,2013年,南召县地税局局长杨某某到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南召县地税局局长杨某某到市地税局四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5000元现金。 2、证人黄某某证言: 2010年6月至2012年4月,我任南召县地税局局长时,2012年春节前,我在南阳市地税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我任镇平县地税局局长时,2013年春节前,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2014年春节前,在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三年我总共给李银平送了15000元现金。一是因为李银平是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过年了去表示个心意,联络一下感情,二是牵扯到市地税局的年底考核评比工作,希望李银平多支持南召县的地税工作。 3、证人杨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我到李银平办公室分别送给他的现金各5000元。 4、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九)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卧龙区地税局局长吴某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卧龙区地税局局长吴某某送的现金3000元。共计现金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卧龙区地税局局长吴某某到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5000元,2013年,卧龙区地税局局长吴某某到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卧龙区地税局局长吴某某到市地税局四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3000元现金。 2、证人吴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三次分别送给他5000元现金、5000元现金、3000元现金,三年共计13000元现金。一是因为李银平是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过年了去表示个心意,联络一下感情,二是因为卧龙区地税局辖区有些钉子户,不及时上缴税收,卧龙区地税局从2011年没有稽查权,需要市地税局配合去查处,便于我们局的工作顺利开展。 3、书证:行贿款的入账票据: 证实行贿款的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宛城区地税局局长张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宛城区地税局副局长王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的现金3000元。共计现金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宛城区地税局局长张某某到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5000元,2013年,宛城区地税局副局长王勇到市地税局二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宛城区地税局副局长王勇到市地税局四楼我的办公室慰问我,送给我3000元现金。 2、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因为李银平是地税局稽查局局长,为了目标考核、案件查处和搞好关系还有对我本人和局里的工作支持,因此才送给他。 3、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我在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现金。 4、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一)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稽查局办公室收受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中泰酒店公司姓金的财务负责人在2012年春节前到市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0元。 中泰不管是酒店还是房地产都在稽查局的监管范围之内,小金在2014年春节前送给我10000元,就是想和我拉近距离,处好关系,便于稽查局以后对她们酒店财务上进行税务检查时,我能给予照顾。 2、证人金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到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的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 我送给李银平10000元钱,是我们老总杨忠坡安排我送给他的,因为李银平是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对全市企业上缴地税的情况进行稽查,中泰地产公司也在稽查局的监管范围之内,我们公司老总想和他关系拉近,让稽查局对中泰地产公司上缴地税的情况予以关照。 3、书证:票据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二)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稽查局办公室分别收受河南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送的现金各20000元,共计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南阳中南公司财务部经理郭某某在2012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到市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我20000元,两次一共送给我40000元。 稽查局对中南公司进行过税务检查,是在2011年检查的,2012年结的案,结案时,中南公司补交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具体金额我回忆不起来了。 2013年过罢春节,我把郑某某叫到我办公室,拿出郭某某送给我的装钱的信封递给郑某某,并对他说,中南公司的人我没有接触过,一次拿这么多钱,我也不敢要,你把这钱退还给他吧。郑某某说行啊,他接过信封就离开我办公室了。 2、证人郭某某证言: 2011年夏天的时候,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到河南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税收稽查工作。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李银平的办公室里给李银平送了2万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在李银平的办公室里给李银平送了2万元现金。目的就是希望他们在税收稽查的过程中,对我们公司进行照顾,尽量少找问题,罚款时尽量少罚。 3、证人申某某证言: 2011年夏天,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到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来进行税务稽查。郭某某和我商量由郭某某给地税局稽查局的李银平局长送2万元现金。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郭某某又找到我对我说:地税局稽查局对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稽查工作还没有结束,不行再给他送礼。我和郭某某商量后决定再给李银平送2万元现金。 4、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地税稽罚(2013)5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宛地税稽处(2013)57号)、完税凭证等。 证明: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5日对河南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补缴税款824080.13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罚款412040.0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三)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徐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稽查局办公室收受徐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稽查局办公室收受徐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稽查局办公室收受徐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10000元。共计现金10000元、购物卡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桐柏安棚碱矿的财务部经理徐某某在2011年中秋节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送给我10000元、2012年中秋节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送给我10000元购物卡,一共送给我30000元购物卡或钱。 我们稽查局在2012年对它的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过检查,2013年结的案,结案时安棚碱矿补交了税款和滞纳金1000多万元 2、证人徐某某证言: 2011年8月,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到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俗称桐柏安棚碱矿)搞税务稽查,2011年中秋节前,我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南阳大统百货超市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我在南阳市地税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我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大统百货超市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李银平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大统百货超市购物卡。 3、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结论(宛地税稽结(2013)9、10号) 证明经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桐柏安棚采集卤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各税缴纳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4、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安棚采集卤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查报告书及完税凭证。 证明二公司对地方各税自查后,将少缴的税款已全额缴纳入库。 5、记账凭证、发票: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四)被告人李银平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市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送的现金各10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鑫邦地产经理李某某在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都到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看望我,分别送给我10000元。 稽查局2011年对鑫邦地产进行过税务检查,2012年结的案,检查结论是让鑫邦地产补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2年市地税稽查局查我们鑫邦地产公司的帐。2013年中秋节我到李银平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10000元钱;2014年春节前给李银平送了10000元钱。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五)被告人李银平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袁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共计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西峡保护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老总周某某在2014年春节前到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0元。公司的财务老总老袁在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到市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我5000元。 2、证人周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我在市地税局家属院送给他10000元现金。我送给李银平现金,是因为李银平是稽查局局长,管着税务稽查的事情,我们西保集团也属于地税稽查局稽查的范围,让稽查局对西保集团上缴地税的情况予以关照。 3、证人袁某某证言: 2010年6月份左右,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在2010年时到我们下边的一个公司去查账。2010年年底,我记得是春节前,我到李银平的税务局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六)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春节后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烟草公司财务科长魏某某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券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春节,南阳市烟草公司老魏在我办公室内送给我2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券。 2、书证:记账凭证、发票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3、证人魏某某证言: 2010年11月份市地税稽查局查我们公司的帐。2012年农历过罢正月十五,我到李银平在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办公室给李银平送2000元购物券。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七)被告人李银平于2013年年底在其办公室收受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汪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3年年底,西峡二建公司的汪某某在我办公室内送给我10000元。 2、证人汪某某证言: 2013年市地税稽查局查我们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帐。2013年年底,我一人到李银平的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10000元现金。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八)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端午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2012年端午节前,南阳中石地产的刘某某在我办公室内送给我10000元。 2、书证:相关凭证 证实行贿款变通入账。 3、证人刘某某证言: 2012年5、6月份,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抽查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查出来说我们中石公司少交10几万的税收,要求补缴,因为中石公司在税收上缴方面是纳税大户,上缴税收也比较积极,如果因为这点小事让稽查局下个处罚决定,这样对中石公司的企业形象不利。所以我在2012年夏天,到李银平市地税局稽查局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九)被告人李银平于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光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送的万德隆超市购物券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某证言: 2014年3月份,我到李银平的办公室给李银平送了20000元万德隆购物卡。 2011年8月,南阳市地税稽查局安排卧龙稽查分局对我们光达公司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当时查出公司少交土地使用税两个季度,合计27万多元和土地增值税14万多元,我们在稽查过程中已经将漏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全部交清。2012年元月份我们公司将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全部账目凭证交稽查人员,后来卧龙稽查分局又以我们公司开发项目刚刚开始,没有多少售房收入,上次没有查清为理由,决定再向后延伸一年对我公司进行稽查,将连续三年的稽查统一进行审理,卧龙区地税稽查局只是南阳市地税稽查局一个科室,审理结果是有南阳市地税稽查局决定的,为了公司利益,想着去给局长李银平进行协调,所以才给李银平送了20000元购物卡。 2、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南阳光达置业的小刘在2014年春节的时候,在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内送给我20000元购物卡。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六十)被告人李银平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龙鑫国际大酒店财务总监张某某送的龙鑫国际酒店贵宾卡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送的国际酒店贵宾卡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平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银平供述: 龙鑫酒店原财务总监张某某在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前到市地税局稽查局我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我5000元酒店消费卡。 2、证人张某某证言: 我们酒店需要向地税局交营业税、城市维修费、教育附加税等,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有权对我们酒店进行税务稽查。2012年龙鑫国际大酒店开业的时候我给李银平送了价值5000元的开业贵宾卡;2013年春节前,我给李银平送价值5000元的贵宾卡。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平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 1、河南省地税局党组文件2份。豫地税党组(2011)64号、豫地税党组字(2011)82号。 证明李银平自2010年5月24日起任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至今,自2011年6月24日起任南阳市地税局党组成员。 2、证人张某某出具情况说明1份: 证明内容:2013年年底,为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经班子研究决定,局班子成员每人上缴部分廉政保证金,其中李银平2万元、肖某某1万元、马某某1万元、张某某1万元,共计5万元,一直存放于我处。 3、发破案报告: 证实被告人李银平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李银平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量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4、举报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情况说明、内乡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犯罪线索函、邓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讯问笔录: 证实根据被告人李银平的举报线索,邓州市公安局侦破了贾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辩护人提供了非税收入票据、收据: 证实被告人李银平主动向内乡县人民检察院退赃494900元。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银平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另,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银平主动向本院退赃200000元。 关于被告人李银平辩解的,指控的部分数额有出入、未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部分款项已退还、部分款项准备退还因当天事发而未退还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没有侦查人员签名的意见,本院认为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没有侦查人员签名,虽然存在瑕疵,但根据有关规定,补正后可作为证据使用;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职务条件和影响,与其工作职权有关联的企业和单位给其送财物,有谋求其在作权责范围内予以关照的目的,对此被告人应当是明知的,而仍收受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银平部分退赃、有自首、立功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银平在任南阳市地税稽查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13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银平主动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银平因涉嫌其他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量受贿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银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银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对被告人李银平未退出赃款318100元予以追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已扣除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个月零二日折抵的刑期一个月零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杨志平 审判员 李应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