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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生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顺敏,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赵某某之妻。 被告人杨冬生,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14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顺敏,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赵某某之妻。
被告人杨冬生,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冬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顺敏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顺敏、被告人杨冬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冬生因涉嫌诈骗犯罪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在此期间,被告人杨冬生告诉同监室秦某某,赵某某给池某某一个馍,因秦某某和池某某有矛盾,2014年7月28日上午,秦某某埋怨赵某某给池某某馍的事。当天中午,赵某某在桐柏县看守所三号监室内骂谁把他给池某某吃馍的事告诉秦某某了。接着,杨冬生与其发生争吵,杨冬生和赵某某二人发生两次厮打。13时许,赵某某身体出现异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验报告认定,赵某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所致猝死,争吵、厮打、情绪激动等可为诱发因素。
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冬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本院关于被告人杨冬生犯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冬生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冬生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冬生在犯诈骗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其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过高部分无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冬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
被告人杨冬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顺敏经济损失18979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纯刚
代理审判员  王金玉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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