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胡年旦,男,1964年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郝正胜,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年旦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年旦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胡年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胡年旦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助理审判员 尤 超 二○一四年月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