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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年旦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胡年旦,男,1964年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郝正胜,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胡年旦,男,1964年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郝正胜,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年旦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年旦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胡年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胡年旦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助理审判员  尤 超
二○一四年月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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