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天福,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镁鸿光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凯,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天福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镁鸿光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了该案,镁鸿公司的诉请为:要求徐天福立即支付货款55192.15元,该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红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徐天福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决定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镁鸿公司与徐天福存在业务关系,2012年2月-12月,徐天福陆续在镁鸿公司购买不同型号不锈钢管共计2217788.15元,已付货款共计2162596元,尚欠货款55192.15元,有镁鸿公司提供的提货单、对账单记载及其他证据链条证实。经镁鸿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原审法院认为,徐天福欠镁鸿公司货款55192.1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徐天福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天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镁鸿公司55192.15元。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徐天福承担。 徐天福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镁鸿公司提供的管材存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减少价款。徐天福所签名的情况说明系镁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亲笔写好后,问徐天福是否是情况说明上的情况,徐天福一看是实际情况就签了名。既然是镁鸿公司提前拟好让徐天福签字,就应当是彼此认可的事实。镁鸿公司依法应当完成其开具发票的义务,否则徐天福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上诉人徐天福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质量保证书一份。2、与付成林厂长的短信记录(彩信照片)。 被上诉人镁鸿公司辩称:情况说明虽系镁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所写,但并不代表系镁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意思。徐天福主张写好后找其签字不是事实。原先双方交易时约定价格较低,不含发票。不过镁鸿公司同意,徐天福将款交到法院,镁鸿公司将发票交到法院。 庭审中,镁鸿公司对徐天福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于证据2认可电话号码是付成林的,但不能证明有质量问题。本院认证,镁鸿公司对徐天福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镁鸿公司对徐天福提交的证据2虽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镁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所写、徐天福签名的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年底对账欠款55000余元,因质量问题,对方公司(镁鸿公司)派付成林厂长专门来与我协商此事,协商结果因质量问题扣除25000元,归还30000元,并且给付厂长打有欠条,目前还有新的质量问题”等字样 本院认为,徐天福与镁鸿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镁鸿公司向原审提交的录音及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双方存有买卖合同关系,徐天福在收到货物管材后应向镁鸿公司支付相应价款。镁鸿公司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中写有“协商结果因质量问题扣除25000元,归还30000元,并且给付厂长打有欠条”等字样,该证据系镁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所写,徐天福签名确认,虽然在原审中,镁鸿公司对双方因质量协商问题一事予以否认,但结合原审中,徐天福提供的照片等证据证明涉案管材存有质量问题,二审中,徐天福又提交了其与付成林厂长的短信内容等证据证明涉案管材存有质量问题,又根据镁鸿公司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等可以认定双方已就质量问题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徐天福应支付镁鸿公司货款30000元。在镁鸿公司向徐天福主张支付涉案管材货款时,徐天福所主张涉案管材具有质量问题要求减少价款的理由,应属于抗辩。徐天福主张镁鸿公司提供的涉案管材存有质量问题等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交易中是否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徐天福可另行依法解决,徐天福主张不开具发票就有权拒绝支付价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徐天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佛山市南海区镁鸿光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徐天福承担70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镁鸿光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4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徐天福承担70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镁鸿光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康建轶 审判员 倪文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