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振中,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丕先,男,汉族, 上诉人洪振中因与被上诉人梁丕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退还给上诉人洪振中。 审 判 长 王大鹏 审 判 员 刘 佳 代理审判员 宋 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