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洪振中诉梁丕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振中,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丕先,男,汉族, 上诉人洪振中因与被上诉人梁丕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振中,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丕先,男,汉族,
上诉人洪振中因与被上诉人梁丕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退还给上诉人洪振中。
审 判 长  王大鹏
审 判 员  刘 佳
代理审判员  宋 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