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站民一小字第00001号 原告李怀祥,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洪刚,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峰,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 原告李怀祥诉被告魏峰劳务纠纷一案,原告李怀祥于2014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怀祥及委托代理人王洪刚,被告魏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怀祥诉称,原告李怀祥随被告魏峰在中站区和美小区干活,2014年7月3日经与魏峰结算,其欠原告李怀祥劳动报酬6700元并出具结算单据一张。因被告魏峰拖延不付该款,现请求被告魏峰支付原告李怀祥6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魏峰在庭审中对欠原告李怀祥67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李怀祥为其干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其损失。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魏峰对欠李怀祥劳动报酬的事实无异议,故对原告李怀祥陈诉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魏峰欠李怀祥劳动报酬6700元事实清楚,李怀祥请求魏峰偿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魏峰认为与李怀祥之间存在工程质量纠纷,可另案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峰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怀祥6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李怀祥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魏峰负担。(暂由李怀祥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史文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光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