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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与刘正伟、周天中、张关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705号 原告王东,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正伟,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张集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705号
原告王东,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正伟,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张集乡。
被告周天中,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
委托代理人邓开元,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关平,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
原告王东与被告刘正伟、周天中、张关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因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鸿钧
人民陪审员  徐忠平
人民陪审员  吴有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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