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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00075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1971年生,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9月13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
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00075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1971年生,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9月13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逃税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雷金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以来,被告人罗XX在没有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房屋等开发手续的情况下,与杨XX等九户邻居签订房地产置换协议,将位于潢川县城关西关幸福路南侧自己父亲罗X甲及杨XX等九户邻居的房子拆除进行开发建设。在建成60套房屋及车库后,根据协议内容,罗XX赔付杨XX等10户共计28套房屋及14间车库、7个煤棚;另32套房屋作为抵付工程款和材料款,涉及金额540万左右。在交易后,罗XX净得位于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幸福路南侧的地皮一块(约329平方米),经潢川县开源地价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地皮进行估价,价值为345450元。2014年3月10日、2014年3月14日、2014年3月18日潢川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分别向罗XX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办理纳税申报及应纳的税款,但被告人罗XX拒不纳税申报。在潢川县地税局向被告人罗XX下达追缴通知后,被告人罗XX仍未缴纳税款。经潢川县地税局稽查认定,被告人罗XX逃避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共计620751.60元,占应纳税额的100%。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罗XX拒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620751.60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的100%,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罗XX拒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620751.60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的100%,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XX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无异议,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听从法院判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XX的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以来,被告人罗XX在没有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房屋等开发手续情况下,与杨XX等七户邻居签订房地产置换协议,将位于潢川县城关西关幸福路南侧自己父亲罗X甲及杨XX等九户邻居的房子拆除进行开发建设。在建成60套房屋及车库后,根据协议内容,罗XX赔付杨XX等10户共计28套房屋及14间车库、7个煤棚;另32套房屋作为抵付工程款和材料款,涉及金额540万左右。在交易后,罗XX可以净得位于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幸福路南侧的地皮一块(约329平方米),经潢川县开源地价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地皮进行估价,价值为345450元。2014年3月10日、2014年3月14日、2014年3月18日潢川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分别向罗XX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办理纳税申报及应纳的税款,但被告人罗XX拒不纳税申报。在潢川县地税局向被告人罗XX下达追缴通知后,被告人罗XX仍未缴纳税款。经潢川县地税局稽查认定,被告人罗XX逃避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共计620751.60元,占应纳税额的100%。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一、相关书证:
1、潢川县公安局户籍证明。
2、潢川县公安局民警李建、姜树岗证实:罗XX在其家中被经侦大队民警抓获。
3、相关协议
(1)罗XX与返迁户签订的置换协议
①罗XX、梅XX与魏XX签订的协议;
②罗XX与王X、王X乙签订的协议;
③罗XX与王X丙签订的协议、王X丙的土地使用证,户名为方子才;
④罗XX与黄XX签订的协议;
⑤罗XX、梅XX与阮XX签订的协议、阮XX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⑥罗XX与李XX签订的协议、李XX的建造住宅审批许可证;
⑦罗XX与杨X、杨XX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合同书;罗XX与杨X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合同书;
(2)丁XX、梅XX与返迁户李XX签订的置换协议;
(3)罗X甲与杨X乙、梅XX签订的供料置换协议;
(4)罗X甲与杨X丙签订的施工协议;
4、罗X甲所写房屋联建申请书、罗X甲委托书(李XX等9人签名)、危房改建申请书(奚店村委会盖章同意)、李XX、王X丙、王X乙、罗X甲、李XX、杨XX、阮XX向建设局申请书;
5、2011年8月23日潢川县国土局向罗X甲下达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6、县房产管理中心证明:罗XX、罗X甲没有房产开发资质,我中心也未向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县住建局证明:罗XX在幸福路所建楼房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罗XX逃税的相关书证
(1)潢川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关于罗XX、罗X甲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移送书;
(2)潢川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关于罗XX、罗X甲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调查报告;
(3)潢川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关于罗XX、罗X甲核定税款计税依据的计算说明、计算表;
(4)潢川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执;
(5)税务分局调查笔录:税务人员于雷、朱增礼向罗XX调查询问笔录。
二、鉴定意见
土地估价报告:评估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幸福路南侧的土地价值:329平方的地价为1050元每平方米,总地价345450元。
结论告知书:罗XX对评估无异议。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魏XX(返迁户)证言:2011年9月,罗X甲找到我家说房屋年久失修,能不能集体改建,交给他搞开发,保证我们满意。我家土地证地皮面积是178平方米,我是与罗XX和梅XX签订的协议,基本履行到位,约定赔付三号楼的大单元东边的二楼和三楼及一个车库和煤棚,现在实际得到是三号楼大单元的三楼东边和西边的住房及一个车库,煤棚没到位,租房费和搬迁费约六千元没有到位。东边的房子的钥匙是罗XX给我的,西边的是黄X给我的,车库没有装门。煤棚实际还没有分。
2、证人王X乙(返迁户)证言:我父亲王X甲在幸福路有一处老宅基730平方米。2011年上半年,开发商罗XX、丁XX、杨XX找到我父亲,说把这些住户的宅基地合伙搞开发,按平方赔偿,我父亲将土地使用证交给罗XX等人,并签订了协议,协议赔偿给我们7套住宅、2个煤棚、4间车库。房子盖好后我们得到5套房子、4间车库、2个煤棚,还有2套房子没给,还应该赔我一套三层房子和我大哥王X丁一套三层房子。
3、证人王X甲(返迁户,系证人王X乙的父亲)证言:我所赔付的房子都是罗XX赔的,房子的钥匙也是罗XX给的,应赔我7套房4间车库和2间煤棚,实际得到6套房子、4间车库和2间煤棚,还有1套住房没赔付到位。
4、证人李XX(返迁户)证言:我是1985年自建生活住房,有建筑许可证、土地证,已成危房。2011年7月初,罗XX、杨XX两人合伙进行开发。我原占地25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10,院子110,路32),置换三套楼房,现到位两套,一个煤棚,余下没到位,钥匙从黄X丁手拿的。
5、证人杨XX(返迁户)证言:2011年上半年,我想把自己的房子翻建,后和邻居罗X甲、李XX、王X已、王X乙、王X丙合计商量,把自己所拥有的老宅基地房产证交给罗XX,找一个有资质建筑商搞开发,我们用自己土地换房子。我自己拥有400多平方米和两个房产证,我们把所有手续都交给罗XX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罗XX签了相关协议,协议罗XX赔偿我四套房子、三间车库、一个煤棚。现在赔偿我三套房子、二间车库,还有一套房子、二间煤棚还在协议商量中。在与住户所签的协议上有我的签名,我只作为见证人签名,我没有参与这商品房建设。
我的房子没有赔付到位,按照协议应该赔我4套房子3间车库1间煤棚,后和罗XX协商赔付我4套房子2间车库2间煤棚。现已赔我3套房子2间煤棚,还有一套房子没赔付到位。房子从罗XX手拿的。
6、证人阮XX(返迁户)证言:我在春申办事处幸福路老宅基地居住几十年了,我邻居罗XX和梅XX三番五次找到我说:你房子的宅基地置换给我,我将建成楼房里的房子赔付给你。2011年10月28日我与罗XX、梅XX签了房屋置换协议,当时罗XX和梅XX已经在我老宅基地对面和北边建了两处七层(含车库)楼房,罗XX和梅XX就在我原有宅基地处建了一座七层(含车库)楼房。我现在房子没有赔付到位。
7、证人王X丙(返迁户)证言:2011年3月份左右,罗XX找到我说想几家联建,我就同意了,与罗XX签了置换协议。我把我所有的东西长6米、南北宽22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土地交给罗XX,罗XX将建好的楼房指定一层一套房和另一套住房任选位置赔偿置换条件。现在我住的就是罗XX赔偿我的,建成后两套住房的钥匙我都拿到了。协议是我和罗XX签的,楼房的开发商我不管是谁,我只找罗XX根据协议赔付房子。除我和我弟王X寅所拥有土地上没有建成楼房,其余地方都建成楼房。罗XX指定一楼住房赔付给我了,我任选住房是3楼,但罗XX指定5楼赔付给我了,两套住房的钥匙我都拿到手了。
我现在的房子是以我的土地证、建筑许可证与罗XX签置换协议获得的。钥匙是从罗XX手里拿的,基本赔偿到位,两套房一间车库一间煤棚。协议是和罗XX签的。我只知道罗XX参与开发。
8、证人黄XX(返迁户)证言:2011年3月份,罗XX找我家要搞房屋联建,拿地皮置换房屋,谈好后就把协议签了,我与罗XX签了协议,我家土地使用证潢城用(2000)第02956号土地长约6米、宽约22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协议是给房屋两套,每套90平方米,煤棚和车库另算。现在两套房子的钥匙已拿到。土地使用证是我们从方子才手中买的,俺家老二王X丙的地皮也置换给罗XX了,现在还在那闲置,现在空置没建的地皮是我家和老二王X丙的。
房屋置换协议是和罗XX签的,基本赔付到位,两套房一间车库一个煤棚。钥匙从罗XX手拿的。
9、证人梅XX(大包建筑商)证言:罗XX的爱人黄X与我有点亲戚关系,黄X的父亲黄X丁是我三舅。前年8月左右,罗XX的父亲罗X甲、黄X丁几次找我说幸福路南侧有一片地扒了闲有一年多,让我找人盖起来。我找杨X乙,我和杨X乙负责供料,杨X乙没有那些钱,就找到他侄子杨X丙负责施工,施工由杨X丙、刘X、刘X丙三人负责。在建房的过程中罗XX在中间协调事。在建房之前,罗X甲说他没有钱,房子盖好后将房子抵押给我。总共建四栋六层楼房,共计60套房子、20多间车库、20多间煤棚。楼房建成后,罗X甲将部分房子、车库、煤棚抵给我们作为供料款。房子大概给了20套房子、8间车库,不够的再拿煤棚抵押,现在还没有进行核算。我主要负责沙、石子、土方、砖、楼板、塑钢门窗、电费等,投资现金有67万元左右。我获得房子后,抵押给负责沙的徐宝成2套房子、1间车库;楼板厂的刘X寅2套房子、2个煤棚;水电的黄X2套房子、1间车库、1个煤棚;塑钢门窗的方X1套房子;土方的马志成1套房子;砖厂的田晶1套房子;其余的只要现金。赔付我的房子我没有销售。楼房的总面积有8000平方米,每间房子的面积大概125平方米。该建筑没有合法手续。其他人的获利和投资情况我不清楚。
2011年春节,罗XX的岳父黄X丁找到我,黄X丁是我表舅,说罗XX的老父亲的房子老旧了,准备搞开发,拿房子置换地皮,我没办法,就找到杨X乙,我们就和罗XX谈,当时罗XX和父亲罗X甲、黄X丁都在杨,罗X甲和黄X丁年龄大了,具体就是和罗XX谈的,谈的就是给钱还是给房子,谈好后我就和杨X乙介入了,我负责砖、沙、石子、楼板、土方,杨X乙负责水泥和钢筋,盖好后杨X乙和罗XX谈的抵房子,我们拿到钥匙了。中间有土地局或城建局来要求停工的,均是罗XX责任协调的,具体找谁协调的我不知道。罗XX和返迁房没谈好,有纠纷,好些房屋被占了,现在还没协调好。
10、证人杨X乙(大包建筑商)证言:梅XX找到我说:“我亲戚在西关幸福路有一处建筑工地,他们没有钱,找我供料抵房子,不给料钱。”梅XX带我见到罗X甲和黄X丁,说工地是罗X甲的。我和梅XX负责工地的供料,罗X甲抵房子给我们,按单元楼给,均价1100元每平方米,建筑材料不超过市场价的百分之五。我和梅XX与罗X甲签订了供料置换协议,黄X丁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我侄子杨X丙干建筑,我就介绍杨X丙与罗X甲认识,杨X丙与罗X甲签订协议承包工程的大清包。然后我负责钢筋、水泥,梅XX负责楼板和砖的供料,一直到工程结束,供了大约350万的料。按协议罗X甲应该抵给我们大约20套房子,因为返迁户一直在闹,有几套被返迁户占去,我们没有得到。我留一套给我父亲住,梅XX要留一套还没得到,因为还没算帐,我们抵给钢筋供料老胡(小名海泉)3套,老胡实际得到一套,我们抵给水泥供料杨百成3套,杨百成实际得到两套,我们抵给楼板供料刘X寅2套,刘X寅实际没得到房子,其他供料是梅XX负责联系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认为谁受益谁是开发商,应该返迁户都是开发商。
现在房子主体完工,遗留的是小活,如外墙漆、内线等,按我们的协议是找罗X甲,但平时我们工程遇到什么困难基本上全由罗XX负主责,罗X甲年纪这么大了,也不可能完成这么大的事,我去干以前梅XX和罗XX谈了,后来房子建好后,我去找罗XX要房子,罗XX把房子指定给我两个单元,协议是从上到下,虽然房子给我们了,可现在也没房子,好楼层都被返迁户占去了。从他岳父黄X丁手中拿的钥匙,可现在没用了,锁芯都换了。现在还欠大量工程款。
11、证人杨X丙(清包建筑商)证言:2010年下半年,我老爹杨X乙找到我,说幸福路南侧有一片地要盖楼,问我想参加吗?我说我只负责清包,其他我不管。杨X乙说材料这边由他和梅XX负责,我就同意了。在工地杨X乙、梅XX、罗X甲和罗XX说清包我负责,材料由杨X乙、梅XX负责,等楼房建成后以房屋置换,我就和罗X甲签了协议。这楼具体是谁开发的我不清楚,我就和罗X甲签了份协议,杨X乙、梅XX是承建商,我负责清包。我购买机械设备和工人工资有40多万元。房屋建成后,赔付的房子还没有到位,我只得到5套房子、2间车库。我付给泥工姓徐(具体联系方式和名字记不清了)两套房子、2间车库;付给钢筋工彭代祥一套房子;粉刷工张伟一套房子;还有一套房子闲置。由于罗X甲没有和我具体结算,我也不清楚我自己获利的情况。
12、证人徐XX(小包建筑商)证言:前年9月份左右,清包老板杨X丙找到我说在幸福路南侧搞开发,开发商是罗XX,将楼房的主体交给我,每平方40元,料由大包梅XX、杨X乙出。我将主体干完后,杨X丙没有付给我工钱,以房子抵,抵给我一套房子和一间车库,包活的价值杨X丙还没给清。这四栋楼开发商是罗XX,大包是梅XX、杨X乙,清包是杨X丙,我是从杨X丙手里接活干。一共是60套房子,抵给杨X丙9套房子,杨X丙抵给我两套,我住一套,另一套我抵给泥工头张XX了。
13、证人谭XX(砖厂老板)证言:我在仁和开砖厂,梅XX的父亲梅X甲说要用砖,运到西关幸福路南侧。一共运了30万块多孔砖,每块0.5元,总价值15万元左右;运标砖100万块左右,每块0.36元,总价值36万元左右。梅XX的父亲梅X甲付我现金20多万元,又将所赔付我三楼一套房子和一间车库,价值多少还没有算。房子是谁开发的我不知道。
14、证人方X(铝合金老板)证言:罗XX开发的楼,梅XX打电话说这有铝合金活你干吗,没现钱,干完给你一套房子。我说可以。我按每平方120元价格,费用17万左右,梅XX给我3号楼西单元4楼赔付给我,后我把房卖了18.5万给蔡X。当时铝合金门窗我安装的,钥匙我直接拿下来了。梅XX也是干活的,是大包。
15、证人王X(外墙漆老板)证言:我认识罗XX是通过朋友梅XX认识的,我负责外墙漆的包工包料。我和梅XX约定好干完活抵一套房给我,我听说是罗XX的父亲跟周围的邻居联合开发,梅XX和杨X乙是大包,梅XX和杨X乙又把工程分包下去。因为没完工,工钱没结,梅XX说我要房子,随时找他拿钥匙,钥匙我还没拿。
16、证人黄X(水电老板,系罗XX的妻哥)证言:我父亲叫黄友泉,妹叫黄X,2011年下半年,我老表梅XX找到我说,幸福路楼让我干水电,没钱只能置换房子,我知道那是我叔罗X甲建的,我就承包水电,安装结束后,将其中的1号楼四楼,2号楼1楼,两间房子一间车库一间煤棚赔付给我。我承水电发费30万左右。钥匙是我从梅XX手拿的,我只知道是我叔罗X甲搞的,有没有其他人参与我不清楚。其中抵的一套房子通过我父亲黄X丁卖了26万。
17、证人黄X丁(罗XX的岳父)证言:2010年,我亲家罗X甲找我说他和邻居想把老房子扒了重建,让我找人。我找到我外甥梅XX,梅XX将杨X乙带来,我把大致情况给他们说了。幸福路南侧的建筑是罗X甲和罗XX合伙开发的,承建商是梅XX和杨X乙,签协议有我、罗X甲、梅XX、杨X乙。我儿子黄X给该楼房安装水电,干完后梅XX和杨X乙赔付两套房子和两件车库,我和他俩签的协议。其中一套房子和车库卖给王X戊夫妇,他俩每次只给一两万元,最后我和罗XX到他家,才把钱给清,共计26万元,我开一个票据。钱我给黄X了。剩余一套房子和车库黄X处理没有我不清楚。罗XX参与建房,是否获利我不清楚。返迁户因为住房赔付问题和我亲家罗X甲和女婿罗XX闹的不可开交。
18、证人王X戌证言:我从罗XX手中买一套位于幸福路一号楼四楼东的房子,2010年我先交5万元定金给开发商罗XX,第二次交给罗XX18万元,罗XX给我开了票据,第三次罗XX和黄X丁找到我,我将剩余的钱交给罗XX,后罗XX给我开一个总票据共26万元。这栋楼是谁开发的我不知道,我只是将钱交给罗XX,罗XX给我开票,我不知道这房子是“三违”建筑。
19、证人罗X甲(罗XX的父亲)证明材料:2012年8月份,我在武汉协和住房院,委托我儿罗XX办理建房事宜,李X乙、梅X甲等十户,基本上到位,阮XX不要房子,要钱100万元,还没协商好,还在协商中。
20、证人丁XX证言:2008年年初的时候,我到我老气罗XX家拜年,罗X甲说:周围邻居都盖房子,我也想把房子翻盖下,我年纪大了,你和罗XX把旧房子翻盖下,我这附近邻居都找到我想干,我年纪大了,你和罗XX帮忙。我说可以,同年3月份,工地开始施工后,我在工地上帮忙,梅XX和杨X乙搞大包,干到09年9月左右我出事后没参与了。开发商我叔罗X甲一手承办的,我和罗XX、梅XX、杨X乙在里面帮忙。
四、被告人罗XX供述及辩解:2010年底我在我父亲罗X甲家过年时,我父亲说他住的房子(幸福路322号)下雨漏水,不能居住,想过年后扒了重盖。我父亲是老干部,在附近威望比较高,邻居也想翻盖房子,于是由我父亲牵头,与9户邻居土地合伙联建,其中两户叫李XX、杨XX,其他7户我记不清。在未建之前,我和我父亲分别和9户邻居签了协议,其中5户是我签的,当时我父亲身体不好到外地看病去了,就委托我签了5份协议,分别是李XX、杨XX、王守艺、王X甲、阮XX。协议内容:由李XX等人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成后由我和杨XX将建成的房子赔付给李XX等人。后我父亲和我岳父黄X丁找到承建商梅XX和杨X乙,我父亲提供10户住房土地使用证交给梅XX和杨X乙合伙开发四栋六层60套房子的楼房。楼房建成后,根据协议实际赔付返迁户28套房子、13间车库、15间煤棚,返迁户赔付已经到位,主要存在楼层问题。我父亲得到三套住房、二间车库、一间煤棚。剩余的32套房子、还有几间车库和煤棚归承建商梅XX和杨X乙所有,是否销售我不清楚,我也没有参与。返迁户的钥匙是从我手里拿的,因为是我给他们签的协议。建这些楼没有合法手续,我父亲罗X甲将10户相关手续交给我到潢川县土地局和住建局报批,一直没批下来。
其他人投资和获利情况我不清楚。在六十套住房东边的地属于王X丙兄弟二人的,现已赔付给他二人四套住房,已赔付到位。那地皮应该是利润,是我父亲和大包该得的。黄X是我妻大哥,他是该住房的水电工,抵给他一套房子,后来我岳父委托我把房子卖掉,我就介绍王X戌,卖了26万元,这钱交给我岳父黄X丁了。返迁户上访是因为对房子的楼层不满意,我父亲就落了王X丙兄弟俩的地皮和五六间车库,没有得到现金,算是利润。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X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罗XX为谋取利益,以私人联建的名义与9户原住户中的7户签订房屋返迁协议,承诺新建楼房建成后返还原住户一定面积的住房,而后被告人罗XX亲自负责房屋建设中相关事宜的处理、协调和房屋建设后赔付等工作,在本质上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在房屋建成后,被告人罗XX又主导将部分房屋赔付给返迁户,部分房屋抵偿给建筑商,其以开发的房屋抵付工程款和赔付给返迁户房屋的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属于房屋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被告人罗XX明知应当主动申报纳税而没有申报,在税务机关告知其应当申报纳税或可以委托他人申报纳税的情况下,仍拒不申报纳税,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XX拒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620751.60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缴纳税款的100%份额,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其所逃税款依法应予以追缴。被告人罗X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罗XX所逃税款620751.6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瑾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人民陪审员  冯 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大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