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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保亮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保亮,男,1961年5月17日生。2013年9月3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保亮,男,1961年5月17日生。2013年9月3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辉,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保亮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保亮及辩护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办理了审限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保亮系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翟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1年7月29日,在未取得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审批等有关手续,没有召开村民集体大会的情况下,朱保亮等人私自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开发商沈××、杨××、沈×、王××签订《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将包括翟洼村袁湾组等土地非法转让给开发商沈××、杨××等人用来建设养老院。按照协议沈××等人先期支付82万元,朱保亮将其中的40万元用于赔偿被占地农户且由其侄子朱××负责征地赔偿事宜,剩余38万元作为村委会开支、4万元用于奖励村委会成员。之后,朱××向周××等九户村民征用土地,后因群众反对等原因,停止土地征用工作。案发后,经信阳市土地规划勘测队勘测:由朱××负责已经征收的土地系袁湾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为1.5734公顷(23.601亩)。

另查明,朱保亮将上述82万元中的4万元用于奖励村委会成员,2013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未被羁押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保亮供述:2011年,沈××和村里谈在那块地上建养老院,给村里82万元协调赔偿事宜,大约征地有20亩左右。上面的“三违”政策下来了不让征用,村里也就停止征地了。后协商,将剩余38万元退给沈××。当时协商地征下来后所有手续沈××自己办。我和沈××一同给书记和乡里镇长汇报过,得到口头指示,没有上级政府批文、批示。82万元,征地花费费用44万元,实际花费40万元,其中4万元村委成员发了奖金。

2、证人沈××证言:朱保亮说那块地是他们村建设用地,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我和杨××、沈×、王××入股开发。朱保亮当时拍着胸脯说他是村支书,有什么问题找他,他一个人说了算,而且称土地的有关手续费由我们出,手续他操办。我们考虑是准备在那块地上建设一个养老院。

2011年7月29日签订了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当时村里班子成员都签字了。购地时朱保亮没有给我们有关土地的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朱说相关手续以后慢慢办理。后来村里(人)告状他才带着我到乡里向领导汇报。

3、证人朱××证言证实,我从村领取40万元,朱保亮让打44万元收条,说有些费用要冲帐。已达成协议和赔付给袁××、刘×、杜××、刘××、翟××、李××、周××、王××、冯××等九农户。另有刘×、袁××、李××、王××、杜××等村民的证言在案证实。

4、证人张××证言:我是村支部委员。杨××、沈×、王××、沈××准备在我村进行新农村建设。2011年7、8月份付给我村征地费用82万元,朱保亮给我们说决定委托他侄子朱××(我村村民)从涉及需要征地的老百姓手中征地,负责向老百姓发放补偿款。朱××确实找有关老百姓洽谈过赔偿事宜。后因种种原因进行不下去,征了一部分停下来了。

5、证人周××证言:我是村委会委员兼妇联主任、出纳。我村与杨××、沈×、王××、沈××签定一份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他们要在我村征地65亩。2011年7、8月份付给我村征地费用82万元。经我们村班子研究决定委托朱保亮的侄子朱××从涉及需要征地的老百姓手中租地,负责发放补偿款。朱××确实找有关老百姓洽谈过租地及赔偿事宜,后来因种种原因停下来。另有村支部委员兼村里的报帐员王××的证言在案印证。

6、《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证实,余洼村将村余洼组不低于65亩的土地以200万元的价格给开发商沈××、杨××等人建设,先期支付82万元用于作为拆迁补偿费用订金,在村委会与全村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围墙施工完成后再支付剩余钱款。

7、东双河镇政府关于村庄建设规划书证实,余洼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为何畈组、余洼组二处,总面积为12.6公顷,项目规划书中没有包括袁湾组土地。另有信阳市和浉河区政府有关批复在案。

8、信阳市土地规划勘测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实,由朱××负责已经征收的土地系余洼村袁湾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为1.5734公顷(23.601亩)。

9、另有82万元收据、领条、证明、到案经过和被告人朱保亮的缓刑判决书等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保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未经规划的村、组集体土地,非法获利82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该行为系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故被告人朱保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起诉指控朱保亮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被告人、辩护人辩解辩护认为无罪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土地没有实际交付和改变用途,故起诉书指控以土地面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保亮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保亮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予以撤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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