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男,1952年6月13日生。因涉嫌伪造印章犯罪,于2013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2013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及辩护人周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办理了审限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被告人戚××系信阳教育旅行社负责人。2007年2月10日,戚××明知不符合规定条件,以能为光山县兴达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办理信阳教育旅行社光山分社需交押金为名,骗取对方公司老板沈×5万元后不退还。案发后,戚××退赔沈×5万元,沈×对被告人戚××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沈×报案称:2007年初,信阳市宣传红色旅游,我兴达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想加入这项目,便找到戚××,他答应公司挂靠其旅行社开展业务,让先交5万元押金,他负责去为我公司办理光山分社。我交5万元后未见手续办好,就多次催,戚总是让再等等,后让退款,戚没有退还。 (2)被告人戚××供述与辩解:2007年沈×找到我,想挂靠我旅行社,我答应为他公司办理旅行分社,让先交5万元押金,几个月就能办下来。我收钱后,没向我的主管部门和直属上级教育开发服务公司汇报办分社的事,我找到市旅游局行管科吴×科长,她说市里现在停办旅行分社了。我把沈雷的5万元交给教育开发服务公司了。 (3)证人吴×书证言证实,2004年前任市旅游局行管科长。戚××从未找过其申办分社一事,自己也不负责此项工作。 (4)信阳市教育局开发服务公司和教育局纪检组证明证实,市教育局旅行社于2001年8月份注册成立,实际负责人为戚××,上级主管部门是信阳市教育局,挂靠教育局开发服务公司。也从未听说过要办旅行分社之事。 (5)另有光山县兴达体育产业公司营业执照、戚××收光山兴达公司5万元收据和退赔沈×损失以及沈×出具表示不追究戚××的责任的文书等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合同诈骗罪:2008年3月,被告人戚××负责的信阳市教育旅行社被上级主管部门勒令关闭,并收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公章。2008年8月5日,戚××隐瞒事实真相,以信阳市教育旅行社的名义且用假公章与信阳市境外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赴日劳务协议,收取签证办理费5万元。在信阳市境外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要求退款情况下,2009年退还1万元后失去联系。案发后,戚××退赔信阳市境外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万元,信阳市境外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戚××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报案称:我是信阳市境外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7月底,戚××到我公司,称可以办理赴日劳务。2008年8月5日与戚××签订了劳务协议,签协议时是戚带公章到我公司,他承诺30天内办好签证。8月8日按协议付他5万元。之后一个月过去了,事情未办好,我要求戚退5万元和办证资料,戚一直拖延,在多次崔促下,戚××于2008年10月22日领来一个叫楼××的男子,说这个人能替他保证在2008年10月29日将5万元退我公司,并另外支付15万元的补偿。后来他将50名劳务签证资料还了,费用却分文未退。2009年春节将近时,戚的妻子向我公司退了1万元。之后就与戚××联系不上了。 (2)被告人戚××供述与辩解:我联系张××,说我能联系到日本的劳务,务工期三年,一个月后就可办好签证外派出去。对方公司很感兴趣,过了几天,我就到境外就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他们付我50名的劳务费5万元现金。我开展这项业务真正收钱的不是我,而是一个叫楼××的台湾人。楼说想通过我旅行社输入劳务,并且签证手续由他负责办理。后来楼××没有输签证,所以没能履行。因2008年3月,我教育旅行社就关闭了,教育局把章也收走了,所以我在协议上盖的是我旅行社之前用的作废的老章。 (3)信阳市教育局开发服务公司和教育局纪检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教育旅行社自2008年3月份实际处于关闭状态,市教育及局开发服务公司已将该旅行印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全部收回。 (4)信阳市教育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及工商注册登记、年检资料证实,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2004年7月1至2007年6月30日;信阳市教育旅行社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均未年检。 (5)信阳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戚××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时盖的信阳市教育旅行社的公章与2008年3月份市教育及局开发服务公司已收回的旅行社印鉴不一致。 (6)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月5日上午,戚××主动联系公安机关侦查员,提出要求到浉河区申城大道文新茶馆交待案件情况,后被侦查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刑事拘留。 (7)另有教育旅行社与信阳市境外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输出协议、领条、收条、承诺函、收据、退赔张耀先4万元以及出具不追究戚××的责任的文书等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光山县兴达体育产业有限公司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信阳市境外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戚××明知不符合规定条件办理分社和旅行社已被上级主管部门勒令关闭、收回营业执照及公章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真相且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证实,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