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勇,男,1994年9月9日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中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及信浉检刑追诉(2014)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7月21日、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牧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2012年10月,被告人张勇伪造一份价值70余万元的力士德210挖掘机的增值税发票用作抵押证明,取得被害人杜××的信任后,以借为名骗走杜××20万元。之后不予归还并逃匿。案发后,被告人张勇亲属退赔杜德明经济损失23万元,杜××对被告人张勇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杜××陈述称,2012年10月,我邻居贾××介绍说张勇想借20万元,期限2个月,并有一辆力士德挖掘机,价值70余万,愿意做抵押。我同意后,让贾××代我办理这事,贾××的战友崔××为担保人,力士德挖掘机做为抵押物且提供了挖掘机的增值税发票。到期后,张勇没还钱,后得知力士德210挖掘机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 2、被告人张勇供述称,我找崔××向贾××借款。贾××说可以,但是得有抵押物。我因当时急于用钱,就找做假发票的,作了力士德210挖掘机的增值税假发票,名字是我的。后拿增值税发票做抵押借款20万元,协议书借款人是杜××,我也没多问。后因做生意赔了,一直没还。我做假发票,没有给崔××、贾××说,他们不知道是假的。 3、证人崔××证言:张勇跟我说能不能给他贷到款,我想战友贾××是搞投资担保的,就介绍认识。贾××说借钱得有抵押物,张勇说有挖掘机。后借款20万元,借款人是杜××,张勇提供有自己名字的挖掘机增值税发票。到期后,张勇没还款,且得知挖掘机增值税发票是假的。 另有贾××的证言与崔××证言吻合一致。 4、落款为河南盛世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挖掘机增值税假发票在案,且经河南盛世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发票系伪造。 5、另有协议书、收条、抓获经过和李××、张×证言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合同诈骗罪: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张勇通过采取偷换照片的手段,将朋友张×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变造后,以租车为名,从信阳市羊山新区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走一辆豫PJM106现代伊兰特轿车。2013年10月7日,张勇谎称该车为抵债所得的车辆,将该轿车抵押给信阳市浉河区文化宫内的“诚信寄售行”,从寄售行骗得借款6000元。经信阳市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PJM106轿车价值36000元。案发后,追回轿车退还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郑××陈述称,我是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来租车,在租车过程中称身份证没有携带,只带有驾驶证,让先办理租车手续。被告人交了一天的租金和1000元的押金,后将车开走没有再回来,打电话也没联系上。后来想尽办法跟驾驶证上的张×联系上,驾驶证上的信息是真实的,但照片不是,照片是被告人张勇的。车上有GPRS系统,但我们查询时,没有信息。 另有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的证言与郑××陈述吻合一致。 2、被害人黄××陈述称,我在文化宫内经营“诚信寄售行”。2013年10月,张勇到我行要求借6000元,并将他的一辆伊兰特轿车(牌号豫PJM106)押给我,说过二天,就还钱,到时再把车开走,并说车子是他抵账抵回来的。 3、被告人张勇强供述称,我在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过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交了一天的押金。当时登记的是我玩伴张×的驾驶证。我将张×驾驶证的照片换了,换成我本人的照片。后来我将伊兰特轿车给典当行老板,借了6000元现金,说还帐时,就把车提走。 4、信阳市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证实,豫PJM106现代伊兰特轿车价值36000元。 5、另有借款协议书,扣押、发还豫PJM106轿车清单、伪造的驾驶证等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件和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杜××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伪造证件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骗取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诚信寄售行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勇骗取被害人杜××钱财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故该行为属诈骗犯罪,起诉指控为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骗取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诚信寄售行钱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故该行为属合同诈骗犯罪,起诉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称均系合同诈骗罪,应从一罪处理的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勇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尚能认罪,且已追回和退赔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