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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新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43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新华,男,1973年5月2日生。因犯盗窃罪,199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1年9月10日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43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新华,男,1973年5月2日生。因犯盗窃罪,199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后在逃,2014年7月24日投案后被羁押。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伟,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5年以来,白清祥(已判刑)在河南省汝南县一带先后笼络了被告人刘新华和同案犯任小五、王军超、黄猛、叶新建、曹功名(均已判刑)和任立宇(另案处理)等刑满释放或其他劣迹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白清祥为首,刘新华、王军超、叶新建、黄猛、曹功名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更好地实施犯罪,白清祥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纪律,要求成员必须听从安排、随叫随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不准出卖组织情况;为拉拢、控制组织成员,白清祥为组织成员出面摆平事端,对作案的团伙成员给予物质奖励,从而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为牟取暴利,白清祥利用其黑恶势力,采取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垄断经营沙场、地材供应和蔬菜批发市场。该组织在白清祥的操纵下,垄断新(蔡)(泌)阳高速公路B5标段的地材供应等工程,非法敛财三百余万元;攫取汝南县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权,还通过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为该组织构建了较强的经济基础。

为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及刀具,在驻马店汝南县等区域内,多次群体施暴,威吓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殴打无辜人员、聚众扰乱市场秩序,大肆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白清祥于2007年1月取得汝南县人大代表身份,并利用其特殊身份,为该组织进一步牟取经济利益,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了汝南县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新华供述:2005年我因寻衅滋事被批捕,后不予起诉释放出来时白清祥接我,晚上在酒店为我摆了一桌,让跟他在高速上供料,我感觉白清祥挺够朋友,在社会上混的名声响,跟他又挣钱,就跟着他了。伴随白清祥向新阳高速供料、经营三门闸菜市场、搞房地产开发,为他鞍前马后的效劳。白清祥勾结三门闸党委书记,通过党委书记认识县委书记,垄断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后,当上汝南县人大代表,结交政府官员,黑白通吃,非常厉害,我们都尊称他"五哥"。跟他的马仔有我和叶新建、王军超、黄猛、任小五、和辉、曹功名、任小雨、石猛、刘邦、白灿、白洋。

(2)同案犯白清祥供述:2004年修新阳高速以前,我主要在信阳浉河、平桥两区活动。在汝南笼络任小五跟我。我给王军超几千元买条金项链,笼络他跟我干,王军超紧接着介绍刘新华、任立宇、叶新建,同时召来曹功名;和辉刑满释放,我通过接风方式笼络和辉;知道黄猛吸毒而且贩毒,就把黄猛笼络为小弟。叶新建、刘新华在三门闸市场搞管理;黄猛因吸毒,就叫他“诈块”(意即聚众逞强)。我在社会上“五哥”名声响亮,管他们吃穿,还给他们钱花,安排他们办事也有钱,比如刘新华买车时我给刘1万元。他们还利用我搞工程挣钱。2005年,我回汝南发展涉足政界。通过时任三门闸乡党委书记林华结交了县长崔流,以“返乡青年”的身份回乡投资承包经营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将经营场地扩大到60余亩,将100余亩可耕地转换为一般用地。2007年又通过政府挂牌买断市场内10余亩土地开发,由此获得“十佳优秀返乡青年”称号。2008年,我花5万元在农民日报头版宣传自己,加上县人大代表,在当地的名声非常响。

(3)同案犯王军超供述:2005年通过黄猛认识白清祥,尊称他“五哥”。我和刘新华、曹功名、和辉、余伟、黄猛、任小雨、叶新建都跟着白干。白清祥安排我给他跑腿,我的一辆昌河面包车里装着刀和棍子,随时准备使用。在他的庇护下,我自己开了一个小沙场向他供沙,没出力赚了几万元。

(4)同案犯叶新建供述:白清祥手下固定的有我、王军超、刘新华、黄猛、任小五、刘刚。白领着我们打打杀杀,垄断了菜市场、收粮食、收树等行业,使他在汝南的影响和名气越来越大。我主要是负责菜市场的日常管理,有时帮白出点子,想挣钱的路子;王军超、刘新华、任小五、黄猛、刘刚是机动力量,有事他们带人、带刀出面打打杀杀。白还统一买了砍刀和木棒,有事就拿出来用。

(5)同案犯白灿供述:白是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法人代表,刘新华为副经理。白安排将商户赶到市场内交易,不去就拉到市场内罚款,强行将他们的菜拿走,再不听就打他们,直到服从为止。

(6)证人刘×证言:白清祥在当地黑白通吃,手下一群人打打杀杀,耀武扬威,当地人见人怕。固定的成员有黑五、王军超、刘新华、叶新建、黄猛、刘刚。白拿钱让他们吃喝玩乐,控制他们随时听调遣。生气时对他们任意打骂。

(7)证人黎××证言:都尊称白清祥“五哥”,比较横,没人敢惹,经常打人骂人。垄断三门闸蔬菜、水果市场,他收费,如果不听,轻则罚款,重则挨打。通过结交政府官员,当上县人大代表,非常厉害。我知道他手下有叶新建、刘新华、王军超、曹功名、黄猛、任立宇,还有白洋、白灿。

(8)证人张××证言:白清祥到市场都是轿车接送,和领导视察一样,叶新建、王军超、刘新华、黄猛都跟着白,称他为大哥,对他言听计从。白虽很少来市场,但我们都很怕他,他到市场看到不顺眼的就骂人,市场里的人也不敢吭。

(9)证人吴××证言:叶新建和刘新华、王军超在一起,2005年白清祥回来承包菜场,他们都跟着白清祥,听说白清祥是社会上的大哥,黑白两路通吃,就更没人敢惹他们。

(10)证人杨××证言:白清祥回汝南发展后,在修高速公路、垄断蔬菜批发市场和搞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当上了县人大代表,别人都尊称他“五哥”,手下有叶新建、王军超、任立宇、黑五、曹功名、刘新华等人为他鞍前马后、耀武扬威的,遇到一些争利益、争面子的事,这些人就打打杀杀,以争取利益最大化,挣了不少钱。

(11)另有同案犯黄猛、任小五、翟爱华、曹功名供述,证人王景明、任玉山、胥建党、胡国星、胡捞抹证言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在案。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违法事实有:

1、2005年,在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丁××时常到蔬菜批发市场搞垄断经营,白清祥为以后经营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扫平障碍,2005年一天,白清祥纠集王军超带着被告人刘新华和井伟、冯限志等人将丁××殴打一顿,致丁××住进汝南医院。后白清祥又指使叶新建到医院威胁丁××。在白清祥接手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后,丁××再未到市场捣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新华供述:当地小有名气的地痞丁××时不时跑到蔬菜批发市场搞垄断经营,白清祥为以后经营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扫平障碍,于2005年10月份的一天,指使王军超借机惹怒丁××后,带着我和王军超、任小雨、井伟、冯限志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到三门闸桥将××打了一顿。

(2)同案犯白清祥供述:三门闸菜市场还是政府管理的时候,丁××不时跑到菜场垄断经营季节性蔬菜。2005年的一天下午,丁××打电话辱骂王军超,王军超后带着四五个人到三门闸桥附近将丁打伤住院。

(3)同案犯王军超供述:2005年的一天,我和丁××发生矛盾,白清祥带着我和任立宇、刘新华、井伟等人拿着刀和棍去打丁铁水,把丁××头部打伤。白清祥打丁××就是为经营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扫平障碍。

另有同案犯黄猛、叶新建的供述在案。

(4)被害人丁××陈述:2005年一天,王军超打电话骂我,带着刘新华等人掂着刀砍我。我到医院,叶新建过来说白清祥有钱有势,斗不起。我知道王军超、刘新华、叶新建都是他的人,就不敢追究此事,也没要医药费。

(5)证人刘××证言:2005年,丁××说被人用刀砍伤了,我在丁家给他输水消炎。

(6)证人黎××证言:白清祥为扫平障碍,伙同王军超、任立宇等人将丁××打伤。

(7)另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在案。

2、2006年,被告人白清祥取得汝南县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权后,在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未撤出之前,白清祥指使并带领黄猛、王军超和刘新华、叶新建、任立宇等人,采取殴打、恐吓、驱赶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手段,迫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提前退出蔬菜批发市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新华供述:白清祥通过疏通政府官员,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从汝南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手中取得菜场的管理权,(原)工作人员不愿撤出。白清祥命令我们摆场子吓唬,未达到目的,白清祥很生气,后领着我们到菜场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摊子,轰市场收费员,紧接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退出了市场。

(2)同案犯白清祥供述:市场发展中心的人拒绝撤出,我说打也把他们打走。我开车到市场旁,王军超开一辆五菱面包车,里面放有几把开山砍刀和几根铁锹棒,任立宇带几个小弟进菜场打人,我又安排叶新建威胁服务中心的人赶紧走,不走还要挨打,没两天那些人就撤走了。

另有同案犯叶新建、王军超、黄猛供述在案。

(3)证人白×证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在没有办理移交的情况下,白清祥就带着十多个人拿着刀棍打人,为了安全我让同事们走,事后就没去市场收费。市场每天收益大约800元,因提前退出,单位损失三四万元。

(4)证人宋××证言:在市场管理权交接前的一段时间,白清祥经常带一帮社会上的人在菜场,我也没办法,移交前财务审计和资产统计工作都没做。

(5)证人黎××证言:白清祥接手批发市场,两次带着叶新建、王军超、刘新华以及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冲到市场驱赶白刚等人,有一次将白刚打了一顿。据我了解距离合同到期还有三个多月。

(6)证人刘×证言:白清祥带王军超、刘新华、叶新建等人砍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人,对方害怕就退出市场。

(7)证人黎××证言:因期限未到,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人员不愿退出,白清祥先后喊几十人到菜场殴打、威胁、驱赶他们,菜场的经营户都知此事。

(8)另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在案。

3、2005年,冯专因在信阳滚石酒吧被刘×砍伤,遂让白清祥找人实施报复,后白清祥带任小五和周新建、付力持刀在信阳市四处寻找刘×等人但未找到而报复未遂。2005年9月21日,白清祥再次指使被告人刘新华和任立宇在信阳市五星社区医院将石××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新华供述:2005年9月,白清祥让我陪他去信阳办事,上车发现任小雨。路上白清祥交代让去砍人。到信阳一人家中,给每个人发了一把砍刀,我们在路口乘一辆出租来到一小诊所门口,带我们的那个人让我们进去砍一个正在输液的男人。我和任小雨冲进诊所找到那男的,任小雨照他砍了一刀,我上去砍了两刀,我们就跑了。

(2)同案犯白清祥供述:冯专让我在驻马店找人打架,我先找任小五,冯专准备好砍刀带任、付力、周新建在民权桥北头大排档砍刘×未遂,后我又带着任、付力、周新建到黎××工地砍刘×没找到人。

(3)同案犯冯专供述:石建国指使刘×、葛××等五人持刀在酒吧里将我砍成轻伤。之后我伺机报复石××,就让白清祥在外地找生面孔到信阳帮我。2005年一天,白清祥带三、四个人过来,我从家里拿了几把砍刀,白开车带我们在市内找了一圈,在农专附近发现刘×,没撵上他们。

(4)任小五供述:2005年一天,白清祥开车带我和付力、周新建到信阳砍人,车内装着砍刀、铁棍等凶器,后在信阳没找到人。

(5)另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在案。

4、2005年,白清祥向新阳高速B6标段的承包商供应河沙期间,白清祥带领王军超、黄猛、刘新华等人威胁、恐吓项目承包商,迫使对方屈服,以达高价牟取暴利的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新华供述:2005年时候,白清祥在给新阳高速B六段供应沙石,由于经理结账不及时,白五就带着我们去堵经理的车。经理开车走,白五带着我们在后面撵,经理没办法只好打电话找人来协调。

(2)同案犯供述白清祥供述:我给胡×、胡×承包的新阳高速B6标段供应河沙。胡×和胡×给我结账,嫌我要价高,让我降价,我不同意,骂了他他们,最后按我说的价格给我结账。

(3)同案犯王军超供述:胡×、胡×由于资金周转不开,没有及时给白清祥结,白清祥就带着我和刘新华、黄猛等人去项目部找胡×,没过多久胡×、胡×就把白清祥的帐结清了,他们知道白清祥的为人,也惹不起他。

(4)证人胡×证言:经王军超介绍,我答应白清祥供应沙子。有一天和白清祥谈沙子供应的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太多,因为怕白,没敢直接跟他说,就和王军超讲希望价格降一些,白王知道后就翻脸骂我,说小心老子放你的血,我当时没敢吭声,还是以白说的价格给他结的账。

(5)另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在案。

5、2006年,白清祥经营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后,安排被告人刘新华和叶新建、王军超、曹功名、白洋、白灿等人管理市场。为垄断市场,叶新建、王军超、曹功名、刘新华、白洋、白灿等人经常开车将菜市场外的菜贩强行拉到菜市场罚款,殴打菜农。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给白清祥带来了经济效益,仅2007年收入就达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新华供述:白清祥要求所有的蔬菜、水果必须进入市场,我和曹功名等人就领着白洋、白灿将菜场外的买菜人赶到菜场里面,如果不去,我们就将他们的菜强行拉走,再有不听话的,我们就动手打他们,直到他们服从管理为止。有时开着车到农村去转转,如果有人在向他人买菜,我们就将买菜的车强行扣到菜场再进行罚款。这样,三门闸菜场的收入就比较可观,高峰时一天可以收入五六千元,年底合计,2007年一年的收入在30余万元。

(2)同案犯白清祥供述:我任命叶新建为菜市场副经理,平时负责管理菜市场,有事随时向我汇报。

(3)同案犯叶新建供述:白清祥承包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自任总经理,我和曹功名、王军超、刘新华为副总经理。我和曹功名带着白洋、白灿将菜场外的卖菜人赶到菜场里面,不去就强行拉走他们的菜,再不服就动手打他们。有时开车到农村转,发现有人卖菜,就将卖菜的车强行扣到菜场进行罚款。2007年收入在40万元左右。

另有同案犯王军超、曹功名和白洋、白灿的供述在案。

(4)证人黎××证言:白清祥安排白洋、白灿等人在菜场管理、收费,白洋、白灿殴打菜农,强迫交费。白清祥还经常安排手下人到菜场外巡查,不允许在外卖菜,一旦被逮住,轻者罚款50-200元,重的被打得头破血流。

(5)证人任××证言:他们管理市场时将一个卖菜的妇女打伤。

(6)证人黎××证言:2009年一天,白洋为收费持一条桌子腿殴打一菜农,被我拉开。

(7)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租赁协议、租赁经营合同证实白清祥于2006年与三门闸乡政府签订协议,租赁经营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期限四十年。另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在案。

6、2006年,白清祥在三门闸蔬菜批发市场开发房地产,因蔬菜批发市场的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白庙、李庄、张庄等村民组的群众不同意,白指使被告人刘新华和叶新建、王军超、等人采取堵村民家门等手段,威逼、利诱、恐吓村民,逼迫村民在白准备好的合同或者白纸上签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新华供述:白清祥建房开发,占的是霍庄村、白庙、李庄、张庄等几个村民组的地,村民组群众不同意、阻拦。白清祥指使我们先搞定村里面比较有势力的人,我们就先找到村支书赵××及黎×(弟兄多,在村里面很有势力),给了他们每人十万元,并承诺工程包给黎×,后二人均支持我们。我和曹功名、王军超等人又挨家挨户的去找村民强行摊派请他们吃饭签合同,有的直接在白纸上先签上名字,村民见赵××和黎×被搞定了,也就没敢再阻拦。有少部分顽固的,我们在吃饭时小恩小惠利诱,同时拿出白清祥的恶名吓,直至他们签合同。

(2)同案犯白清祥供述:白庙、李庄、张庄等几个村民组的老百姓不同意卖地,我让叶新建、刘新华、王军超等人出面做工作。

(3)同案犯叶新建供述:白庙、李庄、张庄等村民组的群众不同意卖地,白指使我和刘新华等人威逼、利诱、恐吓村民,强迫村民在购地合同上签名,对不配合的村民,我们直接逼迫他们在一张白纸上签字,后由白炮制“购地合同”。

另有同案犯王军超供述在案。

(4)证人黎××证言:白清祥搞开发村民不同意卖地,白让叶新建、王军超、刘新华以威胁的手段让村民在同意书上签字。我因害怕白的势力也被迫同意。

(5)证人赵××证言:白指使叶新建、王军超对我和黎××威逼、利诱。

(6)证人吴××证言:三门闸乡政府征收村民组的地,吴东组村民不愿出售,叶新建到我家逼迫我卖地,其当时害怕就同意卖地。之后,叶新建带人挨家挨户利诱、强迫其他村民卖地。白庙、马庄、杨庄也是这种情况。

另有证人胡××证言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在案。

7、2007年,白清祥和刘×合伙向新阳高速B5标段供应地材,因刘成怀疑白私下挪用15万元购车,遂申请财产保全,平桥区法院法官胡××等人到项目部采取保全措施,白带着被告人刘新华和曹功名等人冲到项目部辱骂、威胁胡××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新华供述:2007年,白清祥和刘×合伙成立公司在新阳高速B5标段供地材的时候,白清祥私下动用十五万元公款购车,刘×申请了财产保全,陪同平桥区法院到项目部找白清祥执行,白清祥把去的法官骂了一顿。

(2)同案犯白清祥供述:我和刘×合伙在新阳高速B5标段供地材。合伙期间,我赊账购买一辆越野车,刘怀疑我用公款购车就申请财产保全,带信阳法院的工作人员到项目部保全财产,我当时说话很难听。

(3)同案犯曹功名供述:白清祥和刘×等人在新阳高速B5标段合伙供地材。2007年,白私下挪用15万元购车,刘×申请财产保全,平桥区法院的法警到项目部保全财产,白带着我们冲到项目部,辱骂刘×和法警。

(4)证人刘×证言:2007年白清祥挪用公款后,我申请财产保全,平桥区法院的法官胡××等三人到项目部执行,白带着任小五、王军超、刘新华等人冲到项目部,辱骂胡××等人,欲殴打胡等人时被我拦住,才让胡等三人解围。

(5)证人胡××证言:刘×申请财产保全,我们到项目部保全刘成的财产,白清祥在项目部对我们进行辱骂。

(6)另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在案。

二、故意伤害罪:

同案犯冯专在信阳滚石酒吧被石××的人砍伤后,遂雇请白清祥找人报复对方。后冯专发现石××定期在信阳市五星社区医院输液,打电话让白清祥派人过来。2005年9月21日,白清祥指使被告人刘新华和任立宇赶到信阳后,在冯专带领下到五星社区医院将石××砍伤。经法医鉴定,石××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新华供述:白清祥让我陪他去信阳办事,上车发现任小雨也在,路上白清祥交代让去砍个人。白清祥领我们到信阳一个人家中,那人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把刀,跟着他乘出租到一小诊所门口,那个人让我们进去砍一个三十多岁正在输液的男人。我和任小雨下车后就冲进诊所找到那男的,任小雨砍了一刀,我上去砍了两刀,就跑回了。

(2)同案犯白清祥供述:冯专委托我找人砍人。一天,冯专打电话说石建国定时在三里店一小诊所内输液,我就派刘新华和任立宇到信阳,冯专接走刘、任二人。后刘打电话告诉我事办好了,冯给了一万元。

(3)同案犯冯专供述:因有矛盾石××指使刘×等人在酒吧将我砍伤。我让白清祥找人到信阳帮忙砍人。2005年一天早上,发现石在河南路五星社区医院打针,就让白派人过来。白派来两个老弟,我给二人二把砍刀,一起坐出租车到石××打针的地方,告诉他们石的特征,又在车上指了指石××,我在车上接应,他俩下去约有一、二分钟就把石砍了。

(4)被害人石××陈述:2005年9月21日下午1点多,我在三里店社区医院输水,进来两个男子,他们砍我十几刀,两腿、两胳膊及背部都有刀伤。随后他们坐出租车跑了。

(5)法医鉴定书证实:石××伤情为轻伤。另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在案。

三、赌博罪:2006年下半年,白清祥、王军超、和辉、曹功名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先后在被告人刘新华和王军超家里聚众赌博,安排和辉在牌局中放高利贷,曹功名等提供服务,白清祥从中抽头。他们先后拉拢王××、张×、张××、黎××、商××、胥××、石××等人聚众赌博数天,每次赌资5万余元,白清祥等人获利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新华供述:2006年下半年,白清祥在王军超和我家中开牌局,白清祥拉人参赌,和辉在牌局放高利贷。牌局的前几天在王军超家中,后来就改到了我家里开了三天,后来到宾馆继续开,我没有参与。参赌的人有和辉、王××、张×、张××、老×、商××、胥××、金×、余×等,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牌推牌九,推300元一桩的,每人上桌需要万把块钱,赌资加起来有10多万元,白清祥抽头盈利。和辉在牌局放高利贷。这次牌局开有10多天,白清祥共抽头盈利十余万多元。

(2)同案犯白清祥供述:2006年下半年,我想开赌场挣点钱,与和辉商量找人参赌,两人抽头分红。我喊胥××、王××、商××到刘新华家去赌博,刘新华喊老吊也过来赌。赌的是牌九,庄家赢了就给我抽300至500元不等。他们带有5万多元的赌资,和辉放高利贷。老×输了2万多,胥××赢了1万元左右,我提成1万多元。参与赌博的还有张×、张××。

(3)同案犯王军超供述:白清祥拉人参赌,和辉在牌局中放高利贷,王军超、曹功名和刘新华打杂,参赌的人有和辉、王××、张×、张××、老×、商××、张××、吴××、张××、石××、胥××等。每次赌资都在5万元以上,白抽头盈利。他们先后在王军超、刘新华家各聚赌两三天,白清祥盈利10余万元。

(4)同案犯和辉供述:白清祥对我说找人赌博,白抽头,我放高利贷,给兄弟挣钱零花。牌局开有半个月,先在刘新华家,后改在王军超家,来的是300元一局的牌九,每天都是固定的六到七人,每人赌资都在5万元以上,每天抽头5000元左右,我赚8万元左右。

(5)同案犯曹功名供述:白清祥在刘新华家开赌场,让我跟随打杂。白组织了五六个人参与赌博,推牌九,一夜输赢至少在二三万元。在王军超家开了两天,在刘新华家开了两天,白清祥说抽头赚了三四万元钱。

(6)同案犯叶新建供述:和辉和白清祥在刘新华家开赌场,刘新华负责管理。赌的是牌九,白与和辉抽头,还放高利贷。

(7)证人黎××证言:王军超喊我到王军超、刘新华家各赌一次。白清祥平常在赌场,和辉放高利贷。我两次共输35000元,参赌的还有小×、王×成等人。

(8)证人张×证言:白清祥搞牌局,有抽头和放高利贷的,王军超叫我到刘新华家赌过两次。参赌的还有商××、张××。

(9)证人石××证言:白清祥搞的牌局,有抽头和放高利贷的,王军超叫我在刘新华家赌,输了26000元,同去赌博的余××输3万元。孙×、老×输了好几万。

(10)证人刘×证言:白清祥抽头,和辉放贷,每天5%的高息,每天抽头几万元。

(11)另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在案。

另查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新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被羁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华积极参加白清祥领导、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关于白清祥和王军超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赌博,被告人刘新华为赌博提供场所等帮助,赌资数额达5万余元,获利10万余元,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刘新华和同案犯白清祥、王军超、和辉、曹功名等人供述及参赌人员证言证实,该犯罪行为系白清祥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他人赌博,参赌成员相对固定,聚众赌博的时间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同时白清祥、和辉亦参与赌博,该行为符合赌博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赌博罪,故公诉机关指控为开设赌场罪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辩称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新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新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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