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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苏×、朱××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男,1985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男,1985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苏×,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朱××,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苏×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朱××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苏×、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依法办理了审限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宋×、苏×在信阳市建设西路经营“金兴源平价海鲜城”饭店,被告人朱××系该海鲜店厨师。2012年11月12日16时许,在该饭店门口,朱××用火枪烧宰杀宋×、苏×购买的一条鳄鱼用于销售,被信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河南师范大学动物系统进化与资源保护研究室鉴定:该鳄鱼为暹罗鳄,隶属于鳄形目、鳄科、鳄属;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鳄目、鳄科、鳄属的暹罗鳄,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2012年12月16、17日,被告人苏×、宋×接到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宋×的供述,2012年8月,我和信阳市人周××、苏×共同出资在信阳市建设西路开办了金兴源平价海鲜城。店里的经营主要有苏×在打理,我负责店采购进货,店里进的海鲜都是我进的,加工出售的鳄鱼也是我联系进的货。金兴源平价海鲜城从开业就开始加工出售鳄鱼肉,这只鳄鱼刚进货到店里,就被你们查获了。鳄鱼都是我从广州联系购买的,然后送到金兴源平价海鲜城店里,店里给我结账。我购买的是泰国鳄,是从广州市黄沙水产市场联系购买的,让原来给我发海鲜水产品的广州人“阿校”给我发鳄鱼到信阳加工售卖。广州那边的养殖场给我提供的有营业执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

2、被告人苏×的供述,今年八月份,我和朋友宋×、周××三人合伙在信阳市建设西路中段共同出资开办了金兴源平价海鲜城。宋×负责店里面的海鲜进货,店里加工出售的鳄鱼是宋×进的货;我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从我们开业就开始加工出售鳄鱼肉,2012年11月12日进了最后一只,到店时是活的,刚宰杀就被你们查获了。我们店里做海鲜的厨师朱××负责加工制作,鳄鱼是他宰杀的。这些鳄鱼都是宋钊从广东进的货,听他说是那边养殖的暹罗鳄。我们卖鳄鱼是宋×提议的,他还到广州考察过,说广州那边卖这的很多,信阳这边没有,应该好卖。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过相关手续,但没有办下来,为了尽快投入经营,我们没有相关手续就开始经营了。

3、被告人朱××的供述,2012年8月22日,信阳市建设西路金兴源平价海鲜城开业,我应聘到该店做厨师,我是加工海鲜和鳄鱼的厨师。2012年11月12日,被查获的那只鳄鱼是宋×送的,送来的时候是活的,你们去时我刚将鳄鱼宰杀。

4、证人周××的证言,信阳市建设西路金兴源平价海鲜王大排档是苏×、宋×和我三人合伙经营的,宋×和我不参与管理,由苏×负责店里的经营,我不知道有人在店里宰杀鳄鱼。我们经营的店里主要卖一些海鲜贝类、海鱼、信阳家常菜和人工养殖的鳄鱼肉。

5、证人段××的证言,我来信阳市建设西路金兴源海鲜王大排档打工有两个月了,该排档是三个老板合伙,其中一个老板叫苏×,大厨叫朱××,我来时已发现他们在卖鳄鱼。

6、证人胡××的证言,金兴源平价海鲜城是我爱人苏×和朋友宋×、周××合伙开的,宋×负责店里面的海鲜进货,店里平时由苏×和我打理。2012年11月12日进了最后一只,到店时是活的,刚宰杀就被你们查获了。这些鳄鱼都是宋×让他广东发海鲜的朋友从广东发过来的,做鳄鱼肉是我店里的厨师朱××,宰杀、清理鳄鱼也是他。宋×没有给我们提供鳄鱼来源手续,他说手续难办,得过一年半载才能办理。

7、证人卓××的证言,宋×是我的一个客户,在信阳开了一个海鲜批发,一年前开始在我的档口进海鲜。我给他买的4条鳄鱼,知道是养殖的,都是我从“周记海产”买的,老板提供有“营业执照”、“经营利用许可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我是看到他有这些手续才帮宋×买的,卖鳄鱼在我们这边很普遍。

8、鉴定意见证实:(1)河南师范大学动物系统进化与资源保护研究室鉴定意见:依据形态特征和DNA序列对比分析,结果显示,此标本为暹罗鳄,隶属于鳄形目、鳄科、鳄属。(2)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委托鉴定的动物为鳄目、鳄科、鳄属的暹罗鳄,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

9、书证营业执照、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主体,系广西钦州华宏特种水产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吴川分公司。

10、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2月16日,苏×接到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电话传唤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7日,宋×接到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电话传唤,到案接受处理,当日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苏×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朱××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关于三被告人提出其收购、杀害的鳄鱼是人工驯养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驯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国家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故三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非法收购、贩卖、杀害一只暹罗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予以量刑。被告人宋钊、苏×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苏×系主犯,被告人朱××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宋×、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犯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苏×犯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朱××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元。(已缴纳)

审 判 长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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