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43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奕,男,1975年3月4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抓获,2014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370号起诉书和(2014)信浉检公诉刑追诉(2014)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奕多次向吸毒人员曾××(大×)、王××等人贩卖毒品,从中牟利。2014年3月25日下午,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信阳市浉河区青龙街一胡同里将李奕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到疑似毒品七小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理化检验鉴定:送检的该7小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称重,净重2.9g。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奕的供述:我贩卖的毒品是黄皮,今年3月份以来我卖黄皮吸食的钱没有了,就想着从张×手上买黄皮,自己吸一部分卖一部分,赚点钱够自己吸黄皮。过了没多久我和张×见面后我从张×手里买了3小包黄皮,一包60元,每包重0.3或0.4克,一共180元,一共重1克左右,我给了张×60元钱,欠了他120元钱。我买过后回到住处,自己吸了将近大半包左右,我就将剩下的2包多,平均分成6小包,用纸包装成小包,每包卖25元,每包的重量我没有具体称重,我就将6小包分别卖给了大×、元×、马×、柳×、小×、毛×一共卖了150元钱。第三次我卖黄皮就是今天被抓了。卖给他们全部都是我打的电话,我跟他们都是约定在羊山新区铁路刑警队旁边的菜市场门口进行的交易,他们每个人都是买了一包,每包25元。2014年3月25日下午1点左右,我走到火车站旁边的新华菜市场门口时,看到张×骑一辆电瓶车,喊住张×后我就向张×买黄皮,张×就让我把以前从他那买黄皮欠的120元钱给他,我把欠他的钱还了,我又向他买了10小包,一包有0.3克或0.4克,每包60元,一共600元钱。我把钱给了张×后,他给了我10小包“黄皮”。我到家后就等人给我打电话来找我买“黄皮”,期间李××、刘×给我打了电话,说要买“黄皮”,我就每人卖给了他们一包,我等了一会没有人打电话,我去了青龙街一个小巷旁边的公共厕所自己先吸了一包“黄皮”,在这个时候被警察发现了我就跑,我边跑边把身上剩下的7包“黄皮”拿出来扔了,我还把经常联系卖“黄皮”的手机也扔了,可是我还是被警察带到了公安机关。我扔黄皮是怕被公安机关处理,扔手机是因为这个手机的手机号码是13033740938,有吸黄皮的人知道我这个手机号码他们会给我打电话买黄皮,我怕被公安机关发现。我在此之前也卖“黄皮”,吸“黄皮”的人知道我这个手机号码,我就是通过这个手机号码进行联系,今天被抓住后还有吸黄皮的人给我打电话买黄皮。张×卖给我60元钱一包,我往外卖75块钱一包,一包赚15元。 2、证人曾××(大×)证实:我以前一直吸毒,我之前在深圳,前阵子才回来,忍不住又想吸了,我听说杨×卖毒品,我就跟杨×联系,从杨×手里买了几次,后来我听说李奕也卖毒品,我又从李奕手里买过几次,我和李奕有时候在信阳市铁路医院门口交易的,有时候在新华菜市场门口交易的,有时候在铁路公寓门口交易,具体的购买时间我记不清了,基本上每天都买一次,交易时间和地点是李奕定的,一次买一小包毒品黄皮,75元钱一包,一包大概有0.3克。我基本上每天都从李奕手上买毒品,大概有五十包左右,我们交易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毒品的价格都是李奕定的,我给李奕打电话,李奕约时间地点,我去那里等他。 3、证人马×证实:我从两年前开始吸毒,一直到现在。我所吸食的毒品是从李奕和杨×手里买的。我基本上每天都是从李奕手中买,从杨×手里只买过三次。50元一包的也有,75元一包的也有,毒品的价格是李奕定的。我跟李奕是通过电话联系,在电话中他约一个地方,然后我去找他拿,见面了之后再交易的。我和李奕都约在羊山红土厂和铁路公寓这两个地方交易。 4、证人张×证实:我从杨×手里买过一次,从李奕手里买过两次毒品,其余的都是别人替我买的,我不知道他们是从谁手里买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从李奕手里面第一次买的时候大概是在1个月前,我跟他约到信阳市良友宾馆门口交易的,当时我买的3小包,每包75元,总共225元;第二次从他手里买的时候大概是在半个月前,还是在良友宾馆,买了3小包,每包75元,总共225元。除了从杨×和李奕手里,我没有从别人手里买过黄皮了,其余的都是别人帮我带的,有小×、毛×他们给我送过来,我把钱给他们。 5、证人王××证实:我有毒瘾,基本上一天吸一包。我吸食黄皮是从一个叫“李亦”(音)的人手里面买的,他手机号为13033740938,具体卖了多少次我也记不清了,最近一个月,基本上天天我都给他打电话,每次他就卖给我一包。今天下午4、5点的样子,我打李亦的电话,约定在羊山铁路公寓门口交易,我到后还没买到就被你们抓住了。 6、辨认笔录证实:经曾××及王××辨认,李奕就是卖给他们毒品的人。 7、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25日,信阳市浉河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根据线索,在信阳市浉河区青龙街车辆段门口,将涉嫌贩毒人员李奕抓获。 8、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3月25日从李奕处当场扣押疑似黄皮毒品7袋,电子口袋秤1个。 9、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李奕身上搜出的7包黄色粉末状物质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10、公安机关称重记录及上缴毒品单据证实:从李奕处当场收缴疑似毒品7包净重2.9克(已上缴)。 11、另有李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奕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金榜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