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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502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被监视居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502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邢××开始销售药品“方氏康复哮喘丸”和“关节炎胶囊”。2012年3月12日,民警将正在出售药品的邢××抓获,当场查获“关节炎胶囊”100瓶及说明书55张,“方氏康复哮喘丸”100瓶及说明书48张,后又从其家中查获“方氏康复哮喘丸”2瓶。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及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关节炎胶囊”非法添加有“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氨基比林”、“布洛芬”;“方氏康复哮喘丸”非法添加有“茶碱”、“醋酸泼尼松”,上述二种药品为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的证言,公安机关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邢××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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