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甲,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杜金来,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小强,男。 再审申请人李金甲因与被申请人内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吴小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金甲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金甲至今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因此,未超出诉讼时效。(二)城关镇政府接管了原内乡县三建公司的全部资产,说明其是新的用人单位,充分证明李金甲与城关镇政府之间又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一)关于时效的问题。李金甲的原工作单位是三建公司,而非城关镇政府。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自2001年起,李金甲未到三建公司上班,而三建公司于2003年已被注销。李金甲如认为自己的有关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及时依法提出,而李金甲于2010年才主张权利,本院二审判决认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二)关于李金甲是否与城关镇政府形成新的劳动关系的问题。三建公司终止的原因是被注销,而非改制或与其他企业合并。城关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能继续维持原劳动者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李金甲称三建公司注销后,其与城关镇政府形成新的劳动关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明确指出,李金甲与三建公司若存在遗留问题,可由注销三建公司的主管单位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故一审判决驳回李金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李金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金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