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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欢与李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73号 原告胡欢,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艳丽,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欢诉被告李艳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73号

原告胡欢,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艳丽,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欢诉被告李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欢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欢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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