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73号 原告胡欢,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艳丽,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欢诉被告李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欢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欢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