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47号 原告杨红伟,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2日。 被告李亚红,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8日。 被告夏高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伟与被告李亚红、夏高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杨红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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