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531号 罪犯李明领,男,1973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商睢区少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明领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上诉。宣判后,2012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明领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26日6时30分,该犯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牌机动三轮车载12人在105国道闫集东街路口,被一辆福田牌货车追尾,造成机动三轮车8人死亡,4人受伤。此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犯李明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明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张文学 审判员 管小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