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646号 罪犯高国权,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93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01月0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国权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高国权于2011年8月11日19时许,该犯与同犯因琐事殴打被害人周某,致使其头部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高国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国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国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08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张文学 审判员 管小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东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