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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81-1号 申请执行人陈雪峰,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郑艳军,男,1955年9月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艳军有工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艳军的工资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