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克,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新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波,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 上诉人陈克与被上诉人郑州新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陈克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克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献斌 审判员 柴雅琳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