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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怀仁因与被上诉人吴西建、李遂行、李学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仁,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西建,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遂行,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仁,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西建,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遂行,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正,又名李学政,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艳,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系被上诉人李学正之妻。
上诉人李怀仁因与被上诉人吴西建、李遂行、李学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怀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二审中,本院依照上诉人李怀仁提供的送达地址对其送达传票,该传票被退回,故应视为送达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怀仁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怀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谢宏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顺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