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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红鑫与被上诉人王海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鑫,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洋,男,汉族,1984年6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红鑫与被上诉人王海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鑫,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洋,男,汉族,1984年6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红鑫与被上诉人王海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赵红鑫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赵红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献斌
审判员  柴雅琳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秀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