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丽敏,女,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照前,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光波,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 上诉人胡丽敏与被上诉人阎光波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胡丽敏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丽敏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丽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丽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胡丽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献斌 审判员 柴雅琳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