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渑民破字第1号 申请人:渑池县第一造纸厂破产管理人。 2015年1月10日,渑池县第一造纸厂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于2002年1月9日受理渑池县第一造纸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02年1月30日依法宣告渑池县第一造纸厂破产还债。截止2014年10月10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60000元,支出破产清算费用0元,债务人无可供清偿财产,请求本院终结渑池县第一造纸厂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渑池县第一造纸厂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渑池县第一造纸厂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晓光 审 判 员 范方萍 人民陪审员 史丽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