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原 告 王 某 与 被 告 顾 某 某 为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5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