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78号 原告王建,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艳、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允兴,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陈法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东华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宜秀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梅允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赵 磊 审判员 孙召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