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65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松伟(别名蔡孩儿),男,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11月22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9月18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8月6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14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松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松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蔡松伟在新密市牛店镇助泉寺村、北召村、花家店村等地实施盗窃。 1、2014年8月18日中午,被告人蔡松伟到新密市牛店镇助泉寺村助泉寺寺院内,将两个功德箱锁撬开后,将功德箱内12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挥霍。 2、2014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蔡松伟到新密市牛店镇华严寺寺院内,在六祖殿门口盗窃一辆价值500元钱的黑色弯梁凌肯牌摩托车。其将摩托车推至牛店镇北召村小学附近时被人发现,因害怕被抓丢弃摩托车逃跑。案发后,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3、2014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蔡松伟到新密市牛店镇北召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盗窃现金1223元。赃款已挥霍。 4、2014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蔡松伟到新密市牛店镇花家店村三佛殿庙内,将功德箱和抽屉撬开,盗窃功德箱内12元现金及抽屉内六盒价值60元钱的红旗渠香烟。赃款已挥霍。被告人蔡松伟于2014年9月12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蔡松伟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辨认笔录,被盗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蔡松伟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松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蔡松伟在新密市牛店镇助泉寺村、北召村、花家店村等地实施盗窃。 1、2014年8月18日中午,被告人蔡松伟到新密市牛店镇助泉寺村助泉寺寺院内,将两个功德箱锁撬开后,盗走功德箱内的120元现金,后将赃款挥霍。 2、2014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蔡松伟到新密市牛店镇华严寺寺院内,在六祖殿门口盗窃一辆价值500元钱的黑色湾弯梁凌肯牌摩托车。其将摩托车推至牛店镇北召村小学附近时被人发现,因害怕被抓丢弃摩托车逃跑。案发后,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3、2014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蔡松伟到新密市牛店镇北召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盗窃现金1223元,后将赃款挥霍。 4、2014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蔡松伟到新密市牛店镇花家店村三佛殿庙内,将功德箱和抽屉撬开,盗窃功德箱内12元现金及抽屉内六盒价值60元钱的红旗渠香烟。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蔡松伟于2014年9月12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松伟的个人基本情况。 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松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被告人蔡松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8月6日释放。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蔡松伟系被传唤到案。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扣押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 6.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蔡松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柴明瑶从辨认对象中指认出被告人蔡松伟系盗窃摩托车的人;被告人蔡松伟对作案现场及盗窃赃物的辨认情况。 8.证人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0日晚上,其和妻子开车回家,到新密市牛店镇北召村家门前胡同内时,车灯照着一男的推着一辆摩托车从其家门前走,这时那个男的看了一会,将摩托车放下就跑了。其认识那个男的是村里的,经常偷东西。其将摩托车推到家放了一个晚上,第二天给村干部联系,派出所把摩托车骑走了。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2日上午8点左右,其妻子去五龙庙摘菜时发现庙门反锁着,里边有人,就给其打电话。其儿子担心出事就打电话报了警。 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1日早上7点左右,其从郑州回到新密市牛店镇华严寺,发现其停在六祖殿外的摩托车不见了,后来就听别人说北召村有人捡到送到派出所,其就报案了。摩托车是其借别人的。 1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新密市牛店镇花家庄三佛殿看守。2014年9月8日早上,村里一个老人到庙里上香时发现庙门被撬了。其到庙里后发现门下边门板被摘了放在一边,一扇门被撬下来但没有弄掉,庙里一个功德箱锁被撬开,里边的100元零钱不见了。另外桌子上抽屉锁被撬开,里边几盒十元红旗渠烟不见了。 1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摩托车借给华严寺的和尚,在华严寺被人偷了。摩托车是凌肯11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大概有八成新。 1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系新密市牛店镇助泉寺主持。2014年8月18日晚上,其发现大雄宝殿和后殿的功德箱被人撬开,里面的钱被人偷了。 1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5日下午5点多钟,其女儿放学回家,发现家上屋南侧住室内物品被翻了,就给其打电话说家里东西被人翻了。晚上回家后,其丈夫发现南侧住室鞋盒内的1200元现金和电视机上放的零钱被盗。 15.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其负责看守花家庄村三佛殿。2014年9月8日早上,村里一个老人上庙上香时发现庙门被撬了,就让其去看,其到现场后发现门下边挡板被摘下来,门被撬坏了,庙里的功德箱和抽屉的锁被撬了,里边钱和烟被盗了,都是一些零钱,抽屉内有六盒拾元红旗渠。 16.被告人蔡松伟的供述,证实其在新密市牛店镇先后实施了四次盗窃。第一次大概是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其转到新密市牛店镇助泉寺寺院里边,用铁棍将寺里边的功德箱撬开,盗窃功德箱里边的钱,一共是120元钱,有20元面值、10元面值、5元面值和1元面值,后其将钱花了。第二次大概是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十点多,其到华严寺里边看到一辆八成新的黑色弯梁摩托车,因摩托车没有锁,其就推走了,走到北召村老小学附近的时候,被人发现就将摩托车扔掉跑了。第三次大概是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其翻墙进到蔡文军家,一共盗窃了1223元。之后其将钱挥霍了。第四次大概是又过了两三天,其到新密市牛店镇花家店一个庙里,其就将庙上的门闸板摘掉,进去后盗窃了12元钱和抽屉里边的6盒香烟。2014年9月12日凌晨左右,其在新密市牛店镇宝泉村一个庙里睡觉的时候被人发现,就从屋里跑了,后来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松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一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松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蔡松伟所犯盗窃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蔡松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松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蔡松伟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军营 代理审判员 李丹辉 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