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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叶某某与被上诉人岳某某离婚诉讼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女,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传发,信阳市浉河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女,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传发,信阳市浉河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宏彬,信阳市浉河区双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岳某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传发,被上诉人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宏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4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叶某某。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