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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13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1日19时许,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四大队值班民警李某某、史天将、辅警韩博接到南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南边卧龙区住建局门口处理车辆被划警情。民警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报警人赵书革的丈夫马某某及儿子马某到达现场,后马某某在家属院内破口大骂,民警上前制止,但马某某不听民警劝解,仍不停叫骂,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民警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就上前将其拉出家属院,在民警拉马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马某从一旁冲上来,用胳膊勒住民警李某某的脖子,将李某某摔倒在地,民警李某某的脖子及前胸被勒出几道血痕,其他民警及围观群众上前将马某的手拽开,后马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经法医鉴定:民警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19时许,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四大队值班民警李某某、史天将、辅警韩博接到南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南边卧龙区住建局门口处理车辆被划警情。民警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报警人赵书革的丈夫马某某及儿子被告人马某到达现场,后马某某在家属院内破口大骂,民警上前制止,但马某某不听民警劝解,仍不停叫骂,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民警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上前将其拉出家属院,在民警拉马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马某从一旁冲上来,用胳膊勒住民警李某某的脖子,将李某某摔倒在地,民警李某某的脖子及前胸被勒出几道血痕,其他民警及围观群众上前将马某的手拽开,后马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经法医鉴定:民警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上物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供述:
2014年9月1日19时许,我听我爸说我妈的车被堵在市财局家属院门口那里出不来了,让我和他一块去看看是咋回事,我和我爸到了以后,我妈说车停在家属院门口被别人划了,她已经报警了,我们去时看见有三个民警开警车着警服正在那里了解情况。我爸看到我妈的车被划后很生气,就拿起院内的一把铁锨站在家属院内破口大骂,骂得很难听,家属院很多人都出来围观。派出所的民警就上前劝我爸不让他再骂人了,有什么事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我爸不听民警的劝解,情绪比较激动,还在不停地叫骂,旁边围观的群众也看不下去了,说我爸,但我爸还是不听,继续骂。出警的民警就上前把我爸拉出家属院,让他上我们的车回家,但是我爸不听民警的劝解,不上车,还在骂。我见有两个民警拉着我爸围着我们车转,我爸不上车,我在一边看见了,我以为民警在打我爸,我就从后面冲过去用胳膊勒着其中一个民警的脖子往后拽了一米多远,当时勒的这个民警倒在我身上,我就松手了,其他民警就过来把我带上警车带到派出所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2014年9月1日19时02分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南边南阳市卧龙区住建局家属院门口报警人称车被划。接警后,我和大队值班民警史天将,辅警韩博着警服开警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调查和询问工作。经询问得知报警人叫赵书革,赵称开车到土地局办事,车停在家属院门口被划了。在询问过程中,赵书革的爱人马某某和儿子马某也到达现场。马某某到达现场后就在家属院门口拿了一把铁锨在家属院里大声辱骂谁划了他的车,且骂的极其难听,引起围观群众的不满。我们上前对其进行劝阻,马某某不听劝阻,仍然长时间叫骂,严重影响了家属院其他群众的正常生活。我们劝解马某某,但是他不听劝解,继续破口大骂。随后,我们就上前拉他让他上警车去派出所,就在这时不知道马某某的儿子马某从什么地方过来,从后面一把勒着我的脖子把我摁倒在地,不让我起来,由于当时我被勒的呼吸困难,我拽他手,但拽不开。我挣扎中马某将我在地上拖拽。有群众上来制止,但马某仍不松手,后在处警民警和群众的帮助下,才勉强把马某的手松开,我脖子上和前胸处被他勒出几道血痕。后在处警民警的教育劝解下,我们将其带回我大队调查询问。
3、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证言:
2014年9月1日晚上7点多,我听到家属院里有人叫骂,我就下来看看什么情况。当时有一个40多岁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铁锨,在我们家属院里叫骂,应该是他的车在我们家属院停放的时候车身被划了。这个人骂的很难听,并且骂了很长时间,家属院里有很多人围观,现场有三名民警一直在劝解,让他不要骂了,但是他不听,还在继续大骂,民警就说有什么事到派出所去了解,但是那个男子不听劝解,为了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休息,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有两个民警就上前把该男子拉出家属院,民警先让他上自己的车,这个人不上车,后来民警让他上警车去派出所了解情况,但是该男子不上警车,继续叫骂。在民警拉该男子上警车的时候,从旁边过来一个年轻娃,上去用胳膊从后面勒着一个民警的脖子使劲往下压,一下就把民警摔倒在地上,拿铁锨的那个人还说民警打人了。当时旁边围观的群众也看不下去了,就上去拉那个年轻娃,这个年轻娃还不松手,后来又上来几个人才把他拉开。随后,民警把这个年轻娃带上警车带走了。
(2)证人马某某证言:
2014年9月1日晚上7点多,我妻子赵书革给我打电话说她的车停在住建局家属院被划了,她说她已经报警了,并且车被堵着开不出来,让我过去看看。当时我和儿子马某、女儿马文在一起,我们三个人就打的过去。到了以后,当时有三个民警正在调查,我就问民警调查出来是谁划的没,民警说还没有查出来,我当时比较生气,也比较冲动,我进到家属院里,看见靠墙处放着一把铁锨,我拿起铁锨就站在家属院里破口大骂,骂的很难听。骂了一会后,民警就进到院里劝解并拉我出来,我不出来,民警就又上前拉我,把我拉到我妻子的身旁,打开车门让我坐到车里走,我不走,我和民警在车旁边拉扯。在我和民警拉扯的过程中,可能我儿子马某以为我和民警打架,他就上来用胳膊勒着其中一个民警的脖子往后拉,我和我儿子及那个民警一块倒在地上。那个民警起来后就和其他民警一起把我儿子带到派出所了。
4、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5、书证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马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马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情况查询
证明被告人马某无前科。
(3)处警情况说明
证明被告人马某在被害人李某某处警期间将被害人李某某勒伤,民警后将被告人马某传唤至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讯问的事实。
(4)谅解书
证明2014年9月4日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马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杜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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