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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刘某甲、李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二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张道顺,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人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二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张道顺,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张国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刘某甲、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道顺、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国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段某某、刘某甲、李某等人组织车辆在邓州市桑庄镇孟营干渠拉土时,因工程车将公路轧坏被当地村民阻拦,后李某、鲁瑞华(另案处理)、段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鲁某某相继赶到现场与当地村民发生争吵、厮打,在争吵厮打中,村民孟某甲、孟某乙被人用刀扎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孟某甲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孟某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主动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刘某甲、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五被告人及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五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段某某、刘某甲、李某等人组织车辆在邓州市桑庄镇孟营干渠拉土时,因工程车将公路轧坏被当地村民阻拦,后李某、鲁瑞华(另案处理)、段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鲁某某相继赶到现场与当地村民发生争吵、厮打,在争吵厮打中,村民孟某甲、孟某乙被人用刀扎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孟某甲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孟某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五被告人就民事赔偿及谅解与被害人孟某甲、孟某乙达成协议。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察本案过程中未找到作案工具,也没有足够证据确认扎伤孟某甲的凶手,被害人孟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也不能确认致其重伤的凶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及刑事判决书。
抓获证明、在逃证明、投案证明。
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证人刘某乙、田某某等人证实鲁某某等人为取土与当地村民孟某甲等人发生冲突,致孟某甲、孟某乙受伤的经过。
被害人孟某甲、孟某乙陈述了其为取土与鲁某某等人冲突过程中受伤的经过。
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刘某甲、李某供述了其为取土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的经过。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刘某甲、李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刘某甲、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五、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五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光超
审 判 员  付 涛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玉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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