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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发有诉邢国兵赡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486号 原告清发有,女,80岁。 被告邢国兵,男,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发有诉被告邢国兵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原告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486号
原告清发有,女,80岁。
被告邢国兵,男,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发有诉被告邢国兵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清发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秋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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