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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良洲诉党鹏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190号 原告毛良洲,男,1948年12月生。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鹏,男,1983年1月生。 委托代理人唐俊,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家斌,桐柏县司法局毛集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190号
原告毛良洲,男,1948年12月生。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鹏,男,1983年1月生。
委托代理人唐俊,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家斌,桐柏县司法局毛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良洲诉被告党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毛良洲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良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韩尊卿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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