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190号 原告毛良洲,男,1948年12月生。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鹏,男,1983年1月生。 委托代理人唐俊,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家斌,桐柏县司法局毛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良洲诉被告党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毛良洲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良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韩尊卿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