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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现忠与朱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0号 原告朱现忠,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8月29日。 委托代理人尚海森,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林,男,汉族,52岁。 委托代理人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现忠诉被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0号
原告朱现忠,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8月29日。
委托代理人尚海森,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林,男,汉族,52岁。
委托代理人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现忠诉被告朱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现忠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被告私下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现忠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现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现忠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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