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0号 原告朱现忠,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8月29日。 委托代理人尚海森,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林,男,汉族,52岁。 委托代理人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现忠诉被告朱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现忠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被告私下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现忠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现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现忠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