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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祥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培刚,男,1992年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9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祥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培刚,男,1992年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9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培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培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培刚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开封县八里湾镇贾寨村委张庄村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后,二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刘培刚用拳将李某某的右手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培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培刚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培刚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培刚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开封县八里湾镇贾寨村委张庄村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后,二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刘培刚用拳将李某某的右手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培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培刚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刘培刚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培刚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培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培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培刚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培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开封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刘培刚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培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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